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的房屋或土地抵押,是否有效?

转载 信贷风险管理  2019-05-14 08:24  阅读 4,887 次

出品:信贷风险管理,作者:孙自通

近些年,随着国家对教育事业及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视及支持,越来越多的社会资本投入到教育领域和医疗卫生领域,民办学校及民办医院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当民办学校或民办医院融资时,也引发了一些法律问题。例如,民营学校或民营医院在融资时,他们的的不动产能抵押吗?如果抵押的话,抵押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是很多信贷机构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

实务中,对于公办医院、公办学校社会公益设施抵押的效力争议不大,争议比较大的是民办医院、民办学校的社会公益设施抵押的效力问题。在本文中,笔者结合实务中的案例,对这个问题进行一些简单分析,供参考。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是禁止抵押的,如果抵押,抵押无效。《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也做出了相同的规定。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医院、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财产的安全、稳定,从而保障公众的利益。

另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将可以认定抵押有效的范围限定在“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且只能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曾于2009年11月9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请示,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能否抵押(建法函【2009】264号)。2009年12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明确回复: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和公办学校、幼儿园、医院,只是投资渠道上不同,其公益属性是一样的,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也属于社会公益设施,按照《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不得抵押(参见法工办发【2009】231号)。

根据上述规定,公办医院、公办学校的社会公益设施属于禁止抵押的财产,如果抵押的话,抵押无效。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二、目前的主流观点及相关案例

(一)目前的主流观点

目前主流观点认为:民办医院、民办学校相较于公办医疗机构和公办教育机构,仅是投资渠道上的不同,并不能否定其公益属性,民办医院中的医疗卫生设施和民办学校中的教育设施仍属于社会公益设施,依法属于禁止抵押的财产,如果抵押的话,抵押无效。

(二)相关判例

案例1:周润泽与内蒙古玛拉沁医院、赵晖等借款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240号。

最高院认为:玛拉沁医院虽为私人所有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相较于公办医疗机构,仅是投资渠道上的不同,并不能否定其公益属性,私立医院中的医疗卫生设施仍属于社会公益设施。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玛拉沁医院为邢科的借款提供担保的财产属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由此,周润泽与玛拉沁医院签订的《抵押合同》为无效合同。鑫泰伦公司、胡毕斯嘎勒其、玛拉沁医院承担邢科不能偿还债务部分三分之一的责任。

案例2: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与被申请人栖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栖霞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568号。

最高院认为:涉抵押房产登记在供销学校名下,该校主管单位供销联社虽使用该房产办公,但未办理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关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的禁止性规定,认定恒丰银行与供销联社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无效,并无不妥。恒丰银行审贷不严,明知该房产系学校资产仍同意设定抵押,有一定过错,二审判决其自行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3:平南县育鸿学校、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权纠纷,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桂08民终559号

法院认为: 被告平南县育鸿学校虽属于民办学校,但其公益性并未因此而改变,其教育设施属于公益设施,被告育鸿学校用其公益教育设施为被告凌变的借款提供担保,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抵押无效,原告对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平南县育鸿学校以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为被告凌变的借款提供担保,其行为存在过错;原告明知其提供担保的财产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仍同意以该财产作抵押担保,明显存在过错,且双方的过错责任相当。故对因合同无效而造成原告的损失,双方负有同等责任。

案例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行与唐少波、赵代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京山县人民法院(2015)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174号.

法院认为:被告启明星幼儿园是经许可成立的民办学前教育非企业单位法人,是京山县人民政府、京山县教育局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具有公益性。被告启明星幼儿园与原告中行京山支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担保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债权人中行京山支行与担保人启明星幼儿园均有过错,被告启明星幼儿园应在被告唐少波不能清偿部分的1/2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5:民办山东沂蒙学院、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鲁执复217号

山东高院认为:民办山东沂蒙学院于2006年8月8日在山东省民政厅办理登记并领取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业务范围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文凭试点教育;临沂师范学院二级院校;按省下达的专、本科统招计划指标,参加全省高考统一录取,颁发临沂师范学院毕业证书。从业务性质来看,民办山东沂蒙学院属学校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如果民办山东沂蒙学院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2005)临罗国用第98号,面积:2056.9平方米]确为教学用地,则不得拍卖。为此,复议申请人该项复议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临沂中院异议裁定认为民办山东沂蒙学院教育设施在教学期间可以拍卖,属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另,临沂中院可依法执行民办山东沂蒙学院除教育设施之外的其他财产。

案例6: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与遂宁市民进中等专业学校、孟永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17)川0903民初1875号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的规定,本案被告民进中专校系民办非企业,双方约定抵押的不动产用途明确载明为学生公寓,原、被告双方对抵押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案所涉抵押系无效抵押,对原告要求就上述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7: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沁县威胜中学、唐怀勇、李红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长民再初字第001号

法院认为:关于申诉人再审时所提抵押担保无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本案抵押担保合同中,威胜中学设定的抵押财产为教学楼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属于教育设施,并且该学校占用土地系政府无偿转让,县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该土地转让后只能用于办学。因此,本案所涉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其对威胜中学提供的抵押物具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再审不予支持。

三、总结

综合以上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例,可得出以下结论:民办学校和民办医院与公办比较起来仅是投资渠道的不同,均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民办学校的教育设施以及民办医院的医疗卫生设施均属于社会公益设施,不得进行抵押,如果抵押的话,抵押无效。但是民办学校、私立幼儿园教育设施之外的财产可以为自身债务设立抵押。

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给民办学校和民办医院融资时,应对上述风险给与必要的关注,在授信时,应加大对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主要为收入部分)的考量,同时可增加除公益设施抵押以外的担保来缓释风险。对于学校或医院在实际使用的,但未在民办学校或民办医院名下的财产(例如在投资人名下或第三方名下)能否抵押的问题,笔者会另行撰写文章进行分析。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民办医院和民办学校均可选择登记未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有观点认为,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或民办医院以其公益设施抵押的,鉴于其营利性,抵押应当认定为有效。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这一观点并未得到司法实践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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