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第一消费金融旗下微信群群员提供的情报,重庆监管明确了网络小贷专项整治的时间表,分为摸底排查阶段、验收总结阶段,一共下发了13个文件供从事网络小贷业务的公司和区县金融办填写。
针对重庆辖区小贷公司,重庆监管要求其——
摸底排查阶段,于2018年1月20日前报送区县金融办的摸底排查情况,包括:按《<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摸底排查情况报告>编写说明》编写的摸底情况报告,《排查网络小额贷款经营情况表》,《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情况表》,《重庆市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资质摸底排查情况表》,并附上有关详细资料;
验收总结阶段,合规类机构和验收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前报送区县金融办的整治总结材料,包括:按照《<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整治总结情况报告>编写说明》编写的整治总结报告(包括响应国家发展战略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情况),《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经营情况表》。
针对区县金融办,重庆监管要求——
摸底排查阶段,各区县金融办在摸底排查阶段均需报送摸底排查情况,并于2018年1月25日前报送市金融办,包括:按照《<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摸底排查情况汇总报告>编写说明》编写的摸底排查情况报告,《本地区排查网络小额贷款经营情况汇总表》,《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情况汇总表》,《重庆市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资质摸底情况汇总表》;
验收总结阶段,各区县金融办形成该区县整治工作总结材料,于2018年4月15日前报送市金融办,包括:按照《<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整治总结情况报告(汇总)>编写说明》编写的整治总结报告(含整改不到位的问题和长效监管建议),《本地区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重庆监管要求区县提出的长效监管建议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针对全国范围内线上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机构,跨区域线上、线下结合开展网络小额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线上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分别提出定义、监管体制、准入条件(注册资本、股东资质等)、股权架构、融资比例(表内、表外)、风控机制、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等方面的监管建议。按照《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要求,针对已经批准筹建、暂停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向银监会逐一提出评估和处置建议。”
此次重庆监管下发的文件,一共5个文件为word格式,8个文件为Excel格式,很难处理之后放进此篇文章。第一消费金融将这13个附件文件中的一些点摘选出来,共从业者参考。
附件二、《<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摸底排查情况报告>编写说明》分为从业机构情况(基本情况、经营与管理情况、违法违规经营及风险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整改计划和有关建议四大部分。这个文件中,最特别的是从业机构情况中的经营与管理情况部分,重庆监管也别强调需要上报“贷款产品的种数,每种产品介绍(包括场景和用途的具体阐述)”,这一点表明监管层面对于放款用途极为重视;以及在违法违规经营及风险情况部分,重庆监管要求上报主要风险,特别强调“风险防控措施和预案”,这一点体现出监管防范于未然的风险意识感比较强。
附件三:《排查网络小额贷款经营情况表》这个Excel分为“1.基本情况”“2.组织架构”“3.开展网络小额贷款所使用的互联网平台”“4.财务情况”“5.网络小额贷款情况”“6.其他业务”“7.融入资金情况”“8.违法违规经营情况(包含文字描述和数据)”等八部分内容。
在该Excel中,最值得注意的是,重庆监管在该表格第八部分“违法违规经营情况”列出了19种违法违规放贷的情况:
1、股东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入股;
2、股东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股权;
3、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4、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
5、通过股东借款方式融入的资金不是股东自有资金;
6、违规通过信贷资产转让(第一消费金融注:监管给“信贷资产及其收益转让”下的定义是“是指网络小额贷款从业机构作为销售卖方,将信贷资产或其收益权转出,包括有追索权(回购式)的转让和无追索权(卖断式)的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
7、通过互联网、地方各类交易场所或线下协商方式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
8、直接或变相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9、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超过当地有关比例规定;
10、综合实际利率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
11、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和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12、在其监管部门批准的经营区域或业务范围外发放贷款;
13、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
14、发放“校园贷”、“首付贷”;
15、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
16、与未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或取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互联网平台合作发放网络小额贷款;
17、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向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
18、违反专项整治有关要求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
19、窃取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附件三:重庆监管要求小贷公司填写《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情况表》的截至时间为2017年12月。该表格主要包含以下内容:融资方式、是否备案、融资平台、资金方(投资人)、累计融资、融资余额、融入日期、偿还日期、融资成本、表内/表外,以及表内表外合计杠杆倍数。这一个Excel表格中最值得关注的是,重庆市金融办要求小贷公司填写的杠杠倍数需要是表内表外合计杠杆倍数。重庆地区某些小贷公司表内的杠杆就已经远超重庆市金融办定的最高不超过2.3倍杠杆的规定。现在将表外纳入进来,重庆地区杠杆倍数达到数十倍的小贷公司有好几家,其杠杆倍数已经远超国内商业银行杠杆倍数上限。
附件十二:《<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整治总结情况报告(汇总)>编写说明》中,有两点值得关注:
第一点,重庆监管这份文件中,延续了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2月8日向各地区金融办下发的《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指导,需要区县金融办报送“主要分类依据和标准,就合格类、整改类、取缔类机构分别分析机构基本情况(机构数量、布局、人员构成、资本),经营与管理情况,整改措施等”。
第二点是,重庆监管提出要有“正反面典型案例”,要求“网络小额贷款经营的正反面典型案例(至少一正一反2个案例),列明机构名称、相关数据、处置方式、处置结果等”。这一点体现了监管一以贯之的树典型的管理办法,会让某一些小贷公司在这一波整改中难逃被树立为反面教材,甚至会受到较为严厉的打击以儆效尤。(本文来源于第一消费金融微信公众号,ID:TodayCFC)
附属材料:《上海市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实施方案》。2017年12月29日,该文件由上海市金融办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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