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识别客户的关联企业——方法及技巧!

转载 信贷风险管理  2019-05-07 12:09  阅读 5,508 次

出品:信贷风险管理,作者:连育青

随着投资主体多元化的不断推进、业务范围跨行业、跨区域的集团客户越来越多,企业间的关联关系日趋错综复杂,信用状况参差不齐。商业银行因关联企业识别不充分所造成的各种风险隐患或实际损失屡见不鲜,有效识别关联企业成为防止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关联担保的关键要素,对保证银行信贷资产安全十分及时与必要。

一、当前集团客户关联企业识别不充分的难点

关联企业识别不充分的危害主要是对集团客户的整体风险状况无法全面的了解和掌控,贷款“三查”往往“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具体表现为利用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信贷资金;或利用关联企业过度授信、多头授信;或贷款易被关联企业挪用或从事违规交易;或交叉担保、关联担保,甚至担保悬空;或利用关联企业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废银行债务;或关联企业风险传染,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危害我行信贷资产安全,给银行风险管控带来了巨大挑战。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关联企业的认定经历了由简单到复杂、由粗放型到精细化全方位识别的过程,由于涉及工作量较大,且面临难以深入了解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公司和隐蔽家族企业集团成员全貌、股权结构的情况及客户难以配合等,其主要难点如下:

1、关联关系认定难

会计准则虽然对关联方的界定有着明确规定,但也存在着一些形式与实质不一致的情况,使得关联和非关联的界限模糊。常见的如持有彼此少数股权的上市公司间发生双向交易,就该类型上市公司双方而言,彼此的利益关联紧密,其中的一方尽管仅持有另一方少数股权,但实质上完全足以对另一方产生重大影响;而持有彼此少数股权且没有其他关系的企业不属于关联企业,两者所产生的交易为非关联交易;有的各集团(关联)成员之间的连环投资、相互投资关系复杂,难以区分投资层次关系;有的个人投资法人化,某些关联企业融入较多个人资本,通过控制某一关键法人从而控制整个集团企业;有的寻找“跳板”公司,将资产高价卖给非关联方,再由关联方协议用同样的高价向非关联方赎回或给于非关联方补偿,而公司与直接购货企业间不存在实质或形式上的关联关系,将实质性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也有的利用“时间差”,即在解除关联方关系之前进行巨额的关联交易,而后在资产负债表日前解除关联方关系,从而可以避免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关联方关系,以达到隐藏关联交易的目的。

2、信贷调查取证难

一是信贷人员主观上不尽职,忽视对关联方、关联交易的识别、梳理,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具体表现为:对企业族谱、股东家谱、股东关系、高管人员关系等方面的了解深度有限;对担保企业与被担保企业之间的关系未作深入调查;对企业间的大额资金往来、购销主渠道没有予以必要的重视。二是集团客户涉及多个企业,甚至不同行业和地区,关系盘根错节,关联交易错综复杂,识别关联企业风险需要具备专业的财务技能、扎实的法律功底、敏锐的分析判断能力和广泛的行业知识,而目前信贷人员这方面知识结构缺乏,同时集团客户授信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协调上比单一客户授信复杂得多,经办行基于业务拓展的需要,有意规避对此问题的揭示。三是在信贷调查当中,借款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等刻意隐瞒其控股、参股等企业,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充分识别关联企业存在一定的难度。四是信贷员在调查、梳理客户关联关系、关联方、集团客户及关联交易过程中,客观上可利用的技术手段有限,且对现有系统、渠道及技术手段深度挖掘不够。

3、缺乏全面的信息系统支持

目前,银行间的激烈竞争,缺乏信息互换平台和制度规范,配合监督的意识差,使集团客户关联企业获得的授信远远超过其自身承债能力;由于工商管理、司法等部门的信息库尚未同银行建立日常信息沟通渠道和机制,也助长了集团客户逃避银行监督的行为。同时,银行内部对关联客户的认定和管理,采取“自下而上”的流程,由基层行上报客户关联信息后由上级部门在系统中进行设定和控制,而上级行 “自上而下”很少主动地提示基层行统一授信管理,导致基层行对关联企业的识别和授信风险控制只能是依赖于信贷员的尽职程度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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