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借款人变更借款用途后,保证人能免除担保责任吗?(附5个判例)

转载 民商事裁判规则  2019-05-06 09:11  阅读 5,532 次

(2)贷款用途由借款人单方改变,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不能免除保证责任。贷款银行一旦将贷款发放到借款人账户中,借款人即有权自行支配,贷款人并无监督义务。借款人单方改变贷款用途,因贷款银行并未参与协商,故不构成主合同当事人协商变更主合同的内容。此种情况下保证人仍应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3)在借款人单方改变贷款用途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已在保证合同中明确承诺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且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贷款被挪作他用的,保证人可以免于承担保证责任。实践中,主合同往往会约定贷款人对贷款用途进行监督,甚至人民银行的内部规章也严格要求贷款银行应在贷款前做好审查,款项贷出以后,应监督借款人是否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合同中的这些条款,因其只是一种权利,内部规定是履行职务上的职责要求,不能理解为民事义务内容。所以,虽然借款人单方改变贷款用途出现风险,与贷款人履行监督职责不力有关,但保证人也并不能因此免除保证责任。对贷款银行因怠于行使权利造成贷款损失的行为,应由银行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4)虽然没有贷款人与借款人共同协商的书面证据,但可以推定贷款人与借款人有变更贷款用途的共同意思表示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如,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是购买固定资产,但是贷款人在明知借款人提供的是股票账号或期货账号时,却将贷款直接打入该账号的,可以推定贷款人与借款人有共同改变贷款用途的意思表示。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一)关于案涉借款是否系虚假的问题。该问题又涉及以下几方面问题

1.案涉借款是否实际交付。

经查明,2012年12月17日,闵祥雷与巨峰建材公司签订《民间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出借方为闵祥雷,借款方为巨峰环保建材公司,保证人为博利特公司、富利达公司、亿丰伟业物流公司、富宏服饰公司、付巨峰、付巨瑞、付居松、张伟、宋忠森,借款本金400万元,借款用途为生产经营,借款利率为月息2%,借款期限为2012年12月17日至2013年3月16日。该合同签订当日,闵祥雷通过其德州银行622937010000180859号账户汇入巨峰建材公司及付巨峰指定的孙立元在德州银行的622937010001939510账户。后巨峰建材公司、富利达公司、博利特公司、亿丰伟业物流公司、富宏服饰公司、付巨峰、付巨瑞、付居松、案外人宋忠森出具收到条,载明:“巨峰建材公司已收到闵祥雷出借的400万元,该款汇入孙立元德州银行622937010001939510的账户内”。上述事实均证明,在签订《民间保证借款合同》的当日,闵祥雷即将其德州银行账户中的400万元款项汇入巨峰建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已履行了交付出借款项的义务。基于此,一审法院认定闵祥雷已经履行了交付出借款项的义务,理据充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至于案涉闵祥雷所出借款项借自张小麦之妻陈延平,系闵祥雷出借款项的具体筹措方式,该筹措方式并不能否定闵祥雷已履行《民间保证借款合同》所约定的支付出借款项的事实。故富宏服饰公司以案涉借款系循环打款、案涉借款并未实际交付的再审申请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2.闵祥雷与巨峰建材公司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富宏服饰公司利益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案涉《民间保证借款合同》客观真实及出借人已履行出借义务支付了所出借款项的情况下,富宏服饰公司主张闵祥雷与巨峰建材公司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的情形,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但是,从本案富宏服饰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来看,并无证据证明闵祥雷与巨峰建材公司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的情形,具体详述如下:

其一,案涉借款存在循环转款行为不能证明闵祥雷与巨峰建材公司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案涉借款借自陈延平仅仅说明闵祥雷所出借款项的来源;而闵祥雷交付款项后,收款人孙立元将该款项又转出给他人,则说明了孙立元对该款项的具体使用,这符合民间借贷款项来源及去处的惯例,富宏服饰公司以此款项的实际使用情况主张闵祥雷与巨峰建材公司系恶意串通,理据不足。一、二审法院未予支持该主张,并无不当。

其二,关于案涉《民间保证借款合同》中并无富宏服饰公司法定代表人付立红签字的问题。经查明,《民间保证借款合同》上盖有富宏服饰公司公章及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宋忠森的签名。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富宏服饰公司在《民间保证借款合同》中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富宏服饰公司仅以其法定代表人未签名及主张闵祥雷与巨峰建材公司系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与事实不符,故对此主张,一、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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