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青林 李舒 韩旭(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文章来源:民商事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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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实践中一些借款人收到借款后,擅自变更了双方约定的借款用途,此时能否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本文以最高法院的一篇案例对此问题予以剖析,以资读者参考借鉴。
裁判要旨
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系借款人自主利用资金之行为,出借人并无监管之义务。在保证人未明确约定借款用途不得变更的情形下,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保证担保依然有效。
案情简介
一、2012年4月17日,巨峰建材公司与张小麦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张小麦向巨峰建材公司出借400万元借款,富利达公司、博利特公司、富宏服饰公司为保证人。
二、2012年12月17日,闵祥雷与巨峰建材公司签订《民间保证借款合同》,约定闵祥雷向巨峰建材公司出借400万元借款,借款用途为生产经营,保证人为博利特公司、富利达公司、亿丰伟业物流公司、富宏服饰公司、付巨峰、付巨瑞、付居松、张伟、宋忠森。同日,巨峰建材公司将该400万元借款汇回张小麦配偶陈某的账户,偿还张小麦的借款。
三、亿丰伟业物流公司、富宏服饰公司、张伟以付巨峰、张小麦、闵祥雷串通进行合同诈骗为由,向平原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进行举报,经侦大队未予立案。
四、2014年,闵祥雷向德州市中院起诉,主张博利特公司、富利达公司、亿丰伟业物流公司、富宏服饰公司、付巨峰、付巨瑞、付居松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德州市中院后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本案不构成刑事犯罪为由,将案卷退回德州市中院。经审理,德州市中院判决博利特公司、富利达公司、亿丰伟业物流公司、富宏服饰公司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2015年,富宏服饰公司向山东省高院上诉,主张借贷双方恶意串通,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富宏服饰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山东省高院对富宏服饰公司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富宏服饰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对借款如何使用是借款人自主利用资金之行为,借款人单方改变借款用途,出借人未参与协商,不属于借贷双方私自协商变更主合同之情形,保证人仍应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借款合同上载明借款用途为生产经营,巨峰建材公司却将其用于偿还其所欠他人借款,违反了借款用途之约定。但如何使用借款系巨峰建材公司自主利用资金之行为,出借人并无审查监管之义务,而保证人自当承担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之风险。本案借款双方并未对变更借款用途协商,因此也不属于出借人闵祥雷与借款人巨峰建材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富宏服饰公司的利益之情形,故巨峰建材公司改变借款用途,不能免除担保人富宏服饰公司的担保责任。
实务经验总结
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会加大借款不能还本付息的风险,增大保证人的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对于此种情况下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一、借款人未经保证人同意,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出借人将借款实际支付给借款人后,借款人即有权自行支配,出借人对借款人如何使用资金并无监管义务,在出借人未对借款用途变更参与协商的情况下,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二、借款人未经保证人同意,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如果出借人已在保证合同中明确承诺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且未尽监督义务而造成借款被挪作他用的,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三、未经保证人同意,出借人与借款人协商变更借款用途或者有证据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有变更借款用途的共同意思表示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四、第三人向出借人保证将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若因第三人未尽监督义务造成借款损失的,应当对损失的借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可以看出,在不同情形下,保证人的责任承担是不同的,因此为了维护自身正当的法律权益,保证人在作出保证承诺之前应当严谨审慎地审查合同条款,尽可能为保护自身利益设置合理的规避风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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