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丨2017年全国十大非法集资犯罪案件

转载 未央网  2018-01-08 15:15  阅读 2,360 次

曾杰 | 广强律师事务所

非法集资犯罪,并不是一个我国《刑法》正式规定的具体罪名,而是集资类金融犯罪的统称,它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等。

本文将关注的重点放在案发率最高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案件的年度整理和总结上。笔者从案件典型性、涉案金额和社会影响等维度,盘点2017年案发、审理、审判的十大非法集资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对重点案件的行为方式、案件性质、判决处罚等进行梳理和点评。

2016年,公安机关针对非法集资共立案1万余起,平均案值达1365万元,亿元以上案件逾百起。而2017的该项官方数据并未公布,但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现实,2017年以非法集资犯罪为案由的裁判文书为5782份,与2016年的5747份基本持平,可以判断近两年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审判数量基本持平,远超过2015年的2422份,相比2015年增长了138%。

2017年6月,刷爆朋友圈的非法集资案-上海中晋系列案开庭审理

性质:

虚拟理财名义,集资诈骗

方式:

利用虚假业务、关联交易、虚增业绩等手段骗取投资人信任,募集资金

案情:

2016年初,一场起于中晋系美女高管在网上炫富的照片,最终牵涉出庞大的中晋非法集资系列案。

2017年6月22日消息,轰动全国的“中晋系非法集资案”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法院将择期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国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中晋系”公司租赁高档商务楼,雇佣大量业务员,通过网上宣传、线下推广等方式,利用虚假业务、关联交易、虚增业绩等手段骗取投资人信任,并以“中晋合伙人计划”的名义变相承诺高额年化收益,向不特定公众大肆非法吸收资金,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达人民币400余亿元,部分集资款被国太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消耗、挥霍,致使案发时未兑付本金达48亿余元。

公安部门调查发布了中晋资金的详细用途:1、支付利息、业务员佣金;2、公司员工的工资、奖金;3、房租物业费用;4、为虚增业务收入,额外支付贸易补贴及奖励;5、支付广告费用;6、徐某个人挥霍近5亿元,包括购买豪车1.48亿余元、豪宅3亿余元、游艇1390万、包机豪华旅游2300万余元;7、购买香港上市公司股权2.5亿余元。

点评:

集资诈骗罪案件中,侦查机关有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举证证明被告人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而资金用途就是比较有力的证据,比如明明没有任何还款能力,依然许诺高息还款引诱投资、吸引资金后卷款潜逃,或者集资后挥霍,或用于违法犯罪领域,如赌博、贩毒、购买枪支等等,都会被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从而构成集资诈骗罪。这也是为何集资诈骗罪的处罚要远远严重于非吸的原因。

2017年8月,广西知名企业睡宝床垫非法集资案一审宣判

性质:

民间借贷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方式:

向社会公众以借款的方式吸收资金,用于投资地产、商铺、发展生产及支付借贷款利息

案情:

睡宝是广西20多年的知名企业。2009年至2014年8月期间,覃仕平作为睡宝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在明知睡宝公司不具有银监局等相关机构批准从事金融业务许可的情况下,仍承诺2%-4%不等的月利,通过不同渠道,以公司或其个人的名义,大量向社会公众以借款的方式吸收资金,并将所吸收的资金用于投资地产、商铺、发展生产及支付借贷款利息等。

2012年7月,睡宝公司成立融资部,委任被告人谭泉旺为融资部总负责人代表睡宝公司对外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共向270人非法吸收存款35766万元,后睡宝公司对上述大部分人员以还本付息的方式返还共计17277.33997万元,尚有18488.66003万元未归还。

处罚:

2017年8月11日法院作出判决: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覃仕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谭泉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点评:

在非法集资类案件中,如果认定相关单位、人员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证据已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为了让被告人获得相对较轻处罚,实务中可以采用促使公诉方以单位犯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的辩护策略。因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之下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较高档的量刑幅度相差不大,但涉案金额却有所差别,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个人的犯罪数额起点是100万,单位则是500万。

2017年11月,网贷行业影响力案件-惠州e速贷案一审开庭审理

性质:

网络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方式:

自融、设立资金池、发虚假标的等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案情:

2017年11月9日,e速贷案一审开庭,据公诉机关指控,e速贷通过自融、设立资金池、发虚假标的等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嫌疑人郑某郴从2014年1月至2016年5月期间,利用该公司股东和董事身份,通过“e速贷”平台以发虚假标的非法形式,向投资人募集资金达2600多万元,非法获利数400多万元。

2016年5月,根据媒体披露的此案起诉书显示,e速贷案尚未收回的资金合计人民币9.16亿元,借款人尚未偿还的资金合计人民币9.52亿元。

2016年5月31日惠州警方通报了前述案件进展。该公司除了非法吸存和放贷,基本没有合法营利收入的业务,处于长期亏损状态,公司主要依靠不停吸收新加入投资者本金的方式来维持公司运作。

点评:

多数P2P平台“暴雷”,多是因为平台因虚假标的、庞氏骗局等问题导致资金链断裂,大量投资人报警而导致案发。

惠州e速贷案则不同,该案是经侦主动介入调查立案 。该案的案值相对年度其他案件并不惊人,但是此案从立案侦查到审判历时一年多,e速贷作为一家运营多年的P2P平台,大量投资人在此平台获得较平稳的收益,及案发时,其并未出现严重的兑付危机,也并未给出明显高于其承受能力的还本付息承诺,从感性上,其问题并未没有震惊全国的e租宝和中晋理财案严重,但是其存在的自融和虚假标的等经营问题却依然被公诉机关指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7年11月,震惊全国的大案-e租宝案二审维持原判

性质:

融资租赁理财名义,集资诈骗

方式:

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集资

案情:

e租宝案是指“钰诚系”下属的网络平台以“网络金融”的旗号上线运营,“钰诚系”相关被告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集资,累计交易发生额达700多亿元。司法机关查明,“e租宝”实际吸收资金500余亿元,涉及投资人约90万名,受害投资人遍布全国31个省市区。

在正常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赚取项目利差,而平台赚取中介费;然而,“e租宝”从一开始就是一场“空手套白狼”的骗局,其所谓的融资租赁项目根本名不符实。

据警方调查,“钰诚系”除了将一部分吸取的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外,相当一部分被用于个人挥霍、维持公司的巨额运行成本、投资不良债权以及广告炒作。“钰诚系”的一大开支还包括高昂的员工薪金。据张敏交代,整个集团拿着百万级年薪的高管多达80人左右,仅2015年11月,钰诚集团需发给员工的工资就有8亿元。

处罚:

2017年9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对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8.03亿元;对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宁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甸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万元。

点评:

本案是重大、复杂、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刑事大要案。办案部门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已历时两年多的时间,在调查取证、指控有罪、罪重方面下足了功夫。为此,为了反击不利、保持控辩平衡,也为了有效维护被告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需高度尽责、专业才能有所作为,从犯罪构成、证据链、是否单位犯罪等角度开拓辩护空间。

2017年12月,广西非法集资第一案-正菱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二审维持原判

性质:

民间借贷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方式:

以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等为名,利用承诺支付高息为诱饵,以口口相传等方式集资

案情:

此案为广西省至今涉案金额、涉案人数最大的非法集资案件。

柳州正菱集团曾是广西“百强企业”之一,业务涉及汽车及零部件、建材、物流、房地产等多个领域。正菱集团负责人廖荣纳2009年登上胡润百富榜,为柳州唯一入围百富榜的民营企业家,被称为“柳州首富”。

2014年5月27日柳州警方发布通告称,发现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警方已介入调查,并通过媒体发布通知,要求与其有集资关系者速到警方登记。据了解,柳州正菱集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约2000人,廖荣纳、叶祉群、廖昌首等人,利用正菱集团子公司正菱担保公司、未向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广西廖氏宗亲联谊会互助基金会”、广西客家商会及廖荣纳任职的柳州客家商会等平台,通过与出借方签订贷款协议、“互助合作协议”等方式,以每月支付1%至10%不等的利息承诺,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单位非法吸储或变相吸储资金。

处罚:

2017年11月22日,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正菱集团及被告人廖某纳、叶某群等8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二审维持原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正菱集团罚金200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廖某纳等8名被告人八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以罚金;责令正菱集团、苏某华分别退赔相关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对苏某华等5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分别予以没收。

点评:

在此类通过老乡会、互助会等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中,应该注意要排除与借款人有特定关系的借款人,不能将参与集资的亲友、老乡也应视作“社会不特定对象”的一部分和成员。

2017年12月,广州昔日最大P2P-盛融在线涉嫌非法吸存案一审判决

性质:

网络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行为方式:

利用P2P平台“盛融在线”公开宣传,虚构融资方,自融资金、吸收公众存款投资高风险行业投入房地产、借贷等领域

案情:

2012年5月至2015年2月,盛融在线控制人刘志军、李某君在未取得国家银监会批准的情况下,利用其经营管理的志科公司架设的“盛融在线”网贷平台,通过网络宣传、注册会员、充值投资标的项目等方式,采取高息(约年利息20%)回报的手段非法吸收社会民众等大量不特定对象的款项,并投入了房地产、借贷等高风险行业,自2015年起致使大量民众投入的款项未能返还。经审计,志科公司通过“盛融在线”网贷平台吸收的款项达23亿余元。

处罚:

2017年12月14日该案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二人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刘志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李慧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财物,追缴不足部分责令上述两被告人退赔,并按各投资人未收回金额比例发还各投资人。

点评:

P2P平台应该严格遵循业务本质-信息中介,项目一一对应,不能建立资金池,不能动用投资者的资金,不能超出信息中介的角色定位,不能变成借款人向P2P平台借款,更不能变成自融自投,这是监管层反复强调的红线。

2017年12月,安徽特大非法集资案-天合联盟非法吸存案提起公诉

性质:

以股权众筹理财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行为方式:

以投资纳斯达克股票为由,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如每天召开两次宣讲会,对外虚假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诱使社会不特定对象投资

案情:

自2015年开始,安徽天合联盟科技有限公司对外以政府招商引资为名义,虚假宣传其是从事股权重筹的金融公司,通过吸收群众资金,让资金循环运转,造成大量的现金流,来拉升天合联盟公司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股票的股值,再把股票升值挣来的钱回报给投资人,该公司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对外虚假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诱使社会不特定对象投资,其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初步查明公司实际投资参与人约2万人,累计非法吸收资金19.9亿元。

根据该公司宣传,投资人的获利将是投资的2~2.5倍。但实际上天合公司并无支付高额利息的能力,只能用新投资者的钱支付老投资者的利息,最终资金链断裂后崩盘。

2017年12月,湖南红太阳周红阳等非法集资案一审宣判

性质:

民间借贷和股权交易名义,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行为方式:

在严重亏损、巨额负债情况下,向社会公开宣传公司是拟上市公司,对外虚假承诺,非法集资

案情:

被告人周红阳、张春金自红太阳公司成立至2014年5月期间,在公司严重亏损、巨额负债的情况下,大规模向社会公开宣传公司是拟上市公司,资产雄厚,经营状况良好,以月利率1·5%至7%不等的高利率公开向社会大量非法集资,累计向1351人非法集资逾28亿元,实际集资诈骗逾5.3亿元。

被告人肖震担任红太阳公司市场部、销售部副总经理期间,累计集资金额15亿余元;被告人李花平担任红太阳公司财务总监期间,累计集资金额14亿余元。公诉机关以集资诈骗、非法集资等罪名对相关被告人提起公诉。

处罚:

12月26日,经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娄底中院依法一审判处被告人周红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张春金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以被告人肖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被告人李花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17年12月,南京“蓝莓”特大集资诈骗案一审宣判

性质:

以生态农业、养老名义,集资诈骗

行为方式:

生态农业、健康养老等项目投资为名,用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老百姓投资

案情:

2015年4月,陈超成立南京玄祥时韵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祥时韵公司”)后,组织、雇佣被告人王浩、张小龙等人向社会不特定公众以发放传单等形式进行宣传,以支付广告费名义变相支付高额利息,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被告人以宣传蓝莓口服液、蚂蚁口服液等商品营销,以及生态农业、健康养老等项目投资为名,用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老百姓投资。

该公司的集资模式主要为以下两种:

第一种是集资期限为6或10个月,每份投资份额不限,期限届满后集资参与人以广告费名义共获得集资本金以及60%-80%的利息,分成6或10个月支付,相当于月息6%-8%;

第二种是集资期限20个月,每份份额为20万元,前10个月集资参与人不领取本息,第十一个月至第二十个月以广告费名义共领取本金及利息共计103.7414万元,相当于月息20.93%。公司与集资参与人签订书面合同,部分合同首页载明业务员姓名。公司还向集资参与人发放具有电子数据内容的VIP卡片,记录各集资参与人集资金额、定期返还金额等数据信息,并使用客户投资信息系统管理集资本息的偿付。

李媛、孙建学明知嘉爱睿公司并未开展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无法归还本息,仍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并于2016年3月16日至2016年4月8日间,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公司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2.28亿余元,将收到的集资款用于兑付前期集资款本息、个人消费、偿还债务等,已造成2093名集资参与人共计人民币2.20亿余元无法偿还。

被告人王浩、张小龙、禹孟宁等64人自2015年4月起先后分别任玄祥时韵公司、嘉爱睿公司主管、业务部经理、营销经理、业务员等,期间,单独或组织他人分别向集资参与人吸收存款15.26亿元至38.98万元不等,共计造成11059名集资参与人损失10.15亿元。

处罚:

两名主犯李某、孙某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南京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王某等64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南京中院、南京玄武区法院等分别判处9年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7年12月,北京“华融普银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5亿一审宣判

性质:

以虚拟理财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行为方式:

以理财产品、投资项目为名,向不特定群众吸收资金案情:

案情:

2012年2月,被告人蒋权生、董占海共同成立华融银安公司。9月,两人又伙同被告人魏薇共同成立华融普银公司。两公司自成立后,在朝阳区中青大厦、京广中心等地,通过组建销售团队,自行宣传或第三方推介的方式,借发行理财产品,投资“河祥地产”“京西北物流仓储”“岚临高速”“芽菜基金”等项目之名,以年回报率8%—15%、返本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013年7月、9月,被告人李明在先后收购华融普银公司、华融银安公司后,仍延续两公司先前的业务经营模式,并新增“成都阜外医院”“亦庄项目”“宏毅四号”等理财项目,继续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被告人卢志银、白岩、王盛、邱峻峰为华融银安公司、华融普银公司销售团队负责人,积极带领团队参与两公司非法吸收资金活动。2014年5月,华融银安公司、华融普银公司因无法兑付到期钱款案发。经审计,2012年2月至2014年5月间,华融银安公司、华融普银公司共向3000余名投资人非法吸收55亿余元资金,造成投资人经济损失34亿余元。

处罚:

2017年12月30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华融普银案”。被告人蒋权生等八名被告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同时分别并处50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金。

本文相关信息整理自新华网、凤凰网等媒体公开报道,相关案件信息以最终判决认定为准。

(来源丨未央网,广强律师事务所曾杰撰写于2018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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