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风险和不良处置的八个建议措施

转载 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  2019-04-29 14:49  阅读 4,487 次

七、抵押物拍卖处置过程中银行债权的保全

1、最高院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关于“首查封”新规定

《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第156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在这个新司法解释出台前,对于普通债权(无抵质押),不论查封先后均按照债权比例处置,首查封仅享有一定比例的优先。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则分以下几种情况:1、债权人为自然人、其他组织(非企业法人)的,仍按债权比例;2、企业法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按破产规则分配;3、企业法人不走破产程序的,则按查封先后顺序进行分配。该司法解释的立法原意,在于推行执破衔接,推广破产制度,让更多资不抵债的企业通过破产程序来进行处置。以往债权人因为破产程序耗时较长,且国内许多破产管理人不够成熟,不想着怎么把“蛋糕”做大,而是为了先确保自己的管理费用及薪酬,只会通过行使撤销权从部分债权人处挖财产来分,导致债权人们普遍都不愿意走破产程序。而这一新规定则逼迫查封在后的债权人主动提起破产程序,否则就只能等查封在先的债权人分完才能轮到自己。因此银行在处置普通债权的不良贷款时当速则速,早诉讼,早保全,必要时可采取诉前保全等手段。北仑区联社于2016年上半年已出台《诉讼管理办法》,规定了诉讼期限,辖内各社应严格遵守,及时诉讼。

2、不动产三次流拍后的对策

目前银行在处置抵押不动产时若三次流拍,通常会采取以物抵债,将抵押物纳入抵债资产进行管理。此时不妨尝试“重评重拍”和“强制管理”。重评重拍是指向执行法院申请对抵押不动产重新评估,再拍卖一次。“强制管理”则主要针对集体土地等难以处置的不动产,可通过强制对其进行出租以收取租金的方式,获得不动产的孳息来偿还债务。

八、银行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方式的创新

1、《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对不良贷款进行诉讼,若被告方不配合,就会需要公告送达,一次就耗费60天的时间,而诉讼过程中需要送达至少两次,严重拖累不良贷款的处置效率。此时可使用《送达地址确认书》,但要注意签订的对象包括所有的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担保人,即诉讼时所有会成为被告的人均需要签订,缺一不可,否则案件仍需公告,无法起到缩短诉讼周期的作用。

2、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对于有抵质押物且价值充足的,银行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拍卖抵质押物,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相较诉讼花费时间少,一般在一个月以内,但也存在诉讼费不退、无法强制执行等弊端,需要事先与债务人及法院沟通协调。

3、不良贷款清收的“杀手锏”——“限制消费令”和“拒执罪”

最高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高铁纳入限制范围,同时将适用范围从自然人扩大到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银行应积极主动联系法院,及时通过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老赖的消费行为进行限制。

在抵押物执行过程中,债务人恶意霸占拒不搬迁的,可构成拒执罪。银行可以“以刑促执”,既可以申请公安机关立案,若公安不受理的,也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提起自诉后,也允许双方和解,准许撤诉,作为谈判的筹码,从而达到“以刑促谈”的效果。(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联社朱作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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