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破产企业“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但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到期的除外)。
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破产企业“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但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个别清偿的除外;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不予撤销)。
简单总结,就是“一年内追加物保、一年内提前清偿、六个月内个别清偿”这三种情况。针对破产撤销权问题,银行信贷人员应尽量事前确保充足的抵押并密切关注企业的经营情况,一旦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及早诉讼取得生效判决来避免撤销,而不是等到企业出现明显的破产情形时才行动。
五、物权法关于最高额担保应当注意的法律风险
最高额担保,即在一定期间内对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在最高限额内设定的担保。最高额担保存在一个债权确定的问题,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20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即最高额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如果被查封的,银行之后继续发放贷款的话,查封后发放的贷款抵押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对于查封并没有通知的义务,银行不能因为法院没有通知就免责。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债权发生期和最高债权限额内,就某笔贷款办理借新还旧手续或发放新的贷款前,必须到登记部门查询抵押物情况,在确保抵押物无瑕疵的情况下,方可办理贷款手续;若发现抵押物被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或发生其他纠纷的,不得办理借新还旧手续或再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另外,贷款展期并不受此条限制,因为贷款展期并非新发放贷款,而是原有贷款的延长。信贷人员发放贷款前应当及时查询抵押物登记情况,目前实践中,查询抵押物登记情况后的合理期限内(一般为1-2个工作日内),抵押物正好就被查封了的话,仍可认定银行无过错,抵押仍旧有效。
六、保证合同核保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法律风险
办理个人贷款时,借款人、保证人等贷款当事人通过找人代签等方式,伪造当事人签名,这样签署的合同会造成贷款行为失去真实性和合法性,存在合同失效、抵押物无法处置、保证人脱保等风险。信贷人员应当正确执行银监会《三办法一指引》规定的“面签”制度,认真核实借款人身份资料,对抵押物上门核实,与抵押人面谈、面签。签字时应与身份证件仔细核对,在核实当事人身份后当面见证当事人签署文件。
借款人为企业的话,对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会协议上的签字,银行仅负有形式审查的责任。银行没有保证人预留印鉴,难以预防保证人使用假章时,可注意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效力等同于公章,有法定代表人的真实签字,同样可以认定为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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