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风险和不良处置的八个建议措施

转载 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  2019-04-29 14:49  阅读 4,486 次

来源: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

受当前宏观经济下行的影响,大量中小企业倒闭,银行不良贷款不断涌现。如何防范风险,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已成为各家银行的重要课题。本文将结合最新法律法规及浙江省**不良贷款处置的工作实践,谈谈银行信贷法律风险防范和不良贷款处置问题。

一、民刑交叉案件中担保人主张脱保逃避债务的新手段及应对措施

银行在通过诉讼清收不良贷款的过程中,出现了部分有经济实力的担保人,采用刑事手段来达到恶意脱保的目的。一是告借款人骗取贷款罪。向公安机关控告借款人向银行提供的财务报表等申请贷款资料是伪造的,借款用途不真实。若刑事案件成立,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公安机关立案后,法院对于民事诉讼就有可能中止审理,甚至驳回银行的民事诉讼,从而一方面主张脱保,另一方面拖延案件处理时间。二是告银行违规发放贷款罪、违法承兑罪。如果信贷人员在办理贷款或承兑过程中收受好处,或明知借款人提供的报表、发票、合同为假仍发放贷款、承兑,就可能构成犯罪,如果罪名成立,那么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担保人最多只承担三分之一的担保责任,甚至可能完全脱保。银行信贷人员也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应对这一逃废债手段,银行应重塑信贷文化,信贷人员应当有底线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慎言慎行,三查要到位,贷款用途要真实,尤其注意信贷人员一定要廉洁合规,不要接受商业贿赂,不要帮忙出主意协助借款人和保证人造假,银行内部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的材料不能外泄,否则很可能成为信贷人员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不利证据。

二、抵押人与案外人虚构租赁关系对抗银行抵押权的应对措施

在抵押物处置过程中,利用租赁权对抗银行抵押优先权已经是一种较为常见的逃废债方式,北仑区联社在不良处置的实际工作中也经常遇到此类问题。其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190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即民法上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债务人利用这一原则就出现了虚假租赁,即在抵押物的执行过程中,债务人与第三人串通,故意倒签虚假租赁合同来规避强制执行,进而妨碍银行实现抵押权的行为。虚假租赁会严重阻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即使进入强制拍卖程序,因虚假租赁合同通常设立的租赁期限很长,租金较低,或声称已一次性付清租金,极有可能导致附着租赁权的标的物的拍卖价过低,甚至无人问津而流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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