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品:信贷风险管理,作者:梁琰
在上文中,作者通过对授信重组的概念、法律意义、实际操作中的案例进行贷款风险解读,接下来上文将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建议。
一、加强审查
审查审批时,应充分了解拟展期、借新还旧或重组客户的经营和财务现状,以及下一步的处置计划,并在授信报告中真实、全面体现。对于重组授信和担保发生变化的借新还旧,应对比直接清收保全或诉讼的效果,并将两种方案下金融机构损失进行比较,选择损失较低的方案;展期授信应符合金融机构规定的条件。此外,因授信重组等方案为专业意见,在履行前置审批环节时应取得专业部门如资产保全部的审批文件,认真做好前置程序。
综上,展期、借新还旧和重组授信实为化解风险、最大限度保全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减少损失的被迫选择,因此,在审查审批该类业务时,应做到及时发现风险,真实反映风险,并有效化解风险。
二、其他建议
1、在《展期协议》中加入约定条款
鉴于丧失抵押权或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是展期项目中最大的法律风险,而展期若被认定为新的法律关系的设立会进一步增加风险。故建议金融机构在《展期协议》中即对展期的性质予以明确约定,确认该展期为《还款协议》项下法律关系的延续,不视为新的法律关系。
同时,为降低展期之后新增的收益及费用不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权的损失,防止原债权债务关系因展期被认定为新的法律关系而灭失且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风险,建议在展期协议中约定金融机构的单方解除权,并将解除之后的法律效果约定为恢复至展期之前的状态,使债务人自原债权到期之日的次日起承担其还款义务。应当注意的是,在该种情况下,抵押权人保护自身债权的时间应当自原债权到期之日起2年(自2017年1月1日起为3年),而展期的实际时间将会占用该2年(自2071年10月1日起为3年)的时效期间。
2、取得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的书面同意文书
《贷款通则》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根据上述规定,贷款展期以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为原则。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借款人就展期加重担保人担保责任事项提供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的书面同意文件。此外,在实务中,也可在还款协议、抵押协议等相关格式文本中就提前对担保人自愿就展期后的主债权继续承担担保责任进行明确约定,以防日后担保人不愿意配合签订展期协议的风险并能有效降低展期面签的成本。
3、在主债权有效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担保物权
如上文所述,若展期贷款不能设立抵押登记,为保障金融机构的利益,应当将解除效力回溯至原债权到期之日的次日。而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金融机构的展期项目,展期后全额收回的最晚时间不应当超过原债权到期日之后的2年(自2017年1月1日起为3年)。在展期前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担保物权,可以使担保的主债权期限尽量覆盖展期期限,最大限度保障金融机构展期债权利益。
4、取得在后顺位抵押权人同意展期的书面文书
建议将金融机构约定为唯一的抵押权人,取得抵押权后,随时关注抵押物的权属状态。若有在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在未取得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尽量不要轻易办理展期或注销原抵押登记。同时,建议取得在后顺位抵押权人同意沿用原抵押顺位的书面证明,以防重新办理抵押登记后,丧失顺位优先权。
5、争取首查封,确保优先受偿权
对于不能办理或者不能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或抵押变更登记的展期项目,可以对抵押物进行首查封,避免抵押物在悬空期被他人查封进而影响抵押物处置。
6、项目重组
在不解除原抵押的情况下,可以将原贷款项目进行重新安排,形成新的项目,设立第二顺位抵押,在原项目通过其他渠道清偿债权之后,解除原抵押登记。这种项目重组的方式,不仅可以避免抵押物悬空的法律风险,而且可以使展期项目顺利办理抵押登记。
7、与不动产登记部门做好沟通工作,争取办理新一轮抵押登记
尽管最高法有过展期仅是对原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变更的判例,不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且从法理上分析,担保物权从属于被担保的债权而存在,债权不消灭,担保物权就不消灭。展期是对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担保物权仍然存在,不需要重新办理抵押登记。但根据“物权登记生效”的原则及相关规定,在实践层面,仍然建议办理抵押登记。建议主管部门或各机构主动联合其他相关机构一并与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尽量实现对展期项目办理抵押变更登记,对确实需要注销登记重新办理的,建议加强与登记机关的事先沟通,将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全部文件资料提前准备好,然后将注销并重新抵押的手续一并提交于登记机关,争取同时办理,减少抵押物悬空期,使行政部门与法律实施相同步,促进抵押登记程序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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