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品:信贷风险管理,作者:梁琰
一、概念
贷款展期、借新还旧和授信重组、授信变更四种形式是主要的四种授信风险化解手段,根据《贷款通则》第1条规定:“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一般而言:
(一)贷款展期是指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金融机构申请延长贷款期限。
(二)借新还旧,又称贷新还旧、以贷还贷,是指金融机构贷款到期(含贷款展期后到期)时,借款人不能归还或不能全部归还,重新向金融机构借款用于归还所欠金融机构贷款。
(三)授信重组,又称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贷款的分类档次在至少6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调离。
(四)授信变更是指上述“授信重组”以外,在不增加授信敞口的情况下对授信合同还款条款或担保合同作出调整的情况,包括对受信人、期限、还款方式、担保等进行调整;以及受信人在金融机构授信期间进行合并、分立、减资、股权转让、资产转让,以及进行其他可能影响金融机构权益的行动时,金融机构决定是否继续授信、进一步落实授信清偿责任或要求提前清偿授信等情况。
由此可知,在法律层面上,展期是贷款人对欠缺还款能力的借款人延迟履行还款义务的一种救济方式。近年来,由于经济形势下行等诸多因素,展期贷款在上述几种风险化解方式中是最为常见的。鉴于抵押、保证等担保方式是金融机构最常采用的担保措施,而实践中基于对贷款展期法律性质的认定不同,对展期项目相关的担保权利是否需要通过重新办理抵押登记设立、经保证人同意等问题认识不一,法院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普遍存在。本文通过几个经典案例对展期贷款风险进行分析。
二、相关案例
案例1:陆某向某银行借款人民币300万元,用赵某的房产作抵押(抵押合同无其它特别约定),借款期为一年。借款到期后,陆某(借款人)未征得赵某(抵押人)同意即与银行(债权人、抵押权人)签订展期协议,将借款展期三个月。事后,赵某对该展期协议未予认可。展期协议到期后,陆某并未清偿贷款本息,银行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陆某(借款人)归还借款本息,并要求赵某(抵押人)以抵押的房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本案反映出这样一个问题,即借款合同展期后,抵押手续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或者说,借款合同展期,抵押期间没延长,抵押权是否仍存续?
案例2:2016年1月1日,陈五作为借款人向债权人张三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即从2016年1月2日至2016年4月2日,借款人陈五向张三出具了借条,汪某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2016年4月24日,因陈五到期无力还款,张三与陈五经协商一致,张三与陈五签订了一份《展期协议》,将借款期限延长了三个月,借款到期日延长到2016年7月24日,但延长借款期限的事,张三并未征得保证人汪某某的同意。借款展期到期后,陈五仍然无力还款,张三经多次催要无果后,于2016年8月将借款人张三和保证人陈五起诉到法院。在庭审中,借款人及保证人对借款及提供担保的事宜均认可,但保证人提出,债权人与借款人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借款合同履行期限进行了变更,其保证责任已经依法免除,故不需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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