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法律风险防范的建议
鉴于在接收、持有、处置以物抵债中的法律风险表现,为更好地实现以物抵债的管理工作,保障银行的信贷资产价值最大化,建议从以下方面来进行防范:
第一,在以物抵债协议中明确约定“签订该抵债协议即表明同意对原债务进行实际履行,原债务诉讼时效即应中断”,规避以物抵债未实际履行而丧失对原债务的诉讼时效。建议在全部清偿完债权后,再进行抵押他项权的解除;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以物抵债协商处理。
第二,慎重选择抵债物品,对于未进行产权分割的大宗商场在接收时慎重。对拟抵债资产为动产的,应当以第2次拍卖流拍的保留价为抵债金额,对拟抵债资产为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应以第3次拍卖流拍的保留价作为抵债金额。对于抵债资产价值不足以抵偿全部债务的,对剩余债务要求在法院裁定书中予以明确,继续保留追偿权。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29条第2款规定可知,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裁定书主要是在执行程序中对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其他财产作出的拍卖裁定、或抵债裁定。因此,对于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其他财产,采取以物抵债的在法院执行程序中应当要求法院出具以物抵债裁定,取得所有权,并及时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或者交付,防止实际所有权人与对外公示的不一致产生交易纠纷。
第四,严格履行法律实现物权的相关规定,避免以物抵债涉嫌“流质条款”而无效。实践中,一般要按照《物权法》、《民事诉讼法》中实现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在对抵押物评估进行拍卖、变卖操作无果后接收抵债资产。对于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的,建议明确约定“在债务清偿期届满时进行评估清算”,来规避“流质条款”无效带来的风险。
第五,明确抵债资产的瑕疵担保责任,在处置变现前保留对原债务的追偿权。同时在处置抵债资产时,将瑕疵充分披露以此来免除瑕疵担保责任。
第六,处置抵债资产时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共有人、承租人等优先购买权人,并取得书面回执,避免因优先购买权给抵债资产的变现带来阻碍。
第七,做好法律尽职调查。认真审查抵债资产协议及法律文件,核实抵债资产是否存在已经设定他物权,是否被司法扣押、冻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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