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的8个法律风险7个防范建议!

转载 信贷风险管理  2019-04-29 10:23  阅读 3,719 次

出品:信贷风险管理,作者:张俊飞

受经济整体下行的影响,金融信用环境严峻。借款人无法以现金的形式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的现象十分严重,银行为盘活自身信贷资产,保障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采取各种债务重组的方式来推动、化解日常信贷经营风险,“以物抵债”即为其中最常见的一种方式。但在以物抵债接收、持有、处置方面因受市场、法律等限制,呈现出各种类型法律风险。本文就如何应对、化解以物抵债中的法律风险方面进行了阐述,以提高处理以物抵债的操作能力。

以物抵债的含义、特征及适用条件

一、以物抵债的含义

以物抵债是债务重组的一种方式。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第3条,2005年7月1日实施。]

简单来讲,“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借款人)与债权人(银行)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的财产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清偿债务,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行为。

二、以物抵债的特征

第一,具有被动性。借款人无金钱给付能力,不能足额以现金方式偿还银行贷款,银行为降低经营风险,实现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在一定程度上会被迫接收抵债资产。

第二,具有临时性。以物抵债的接收、持有、处置仅仅是收回贷款的一个中间过程,当抵债资产被处置变现后,仍然以货币形式来体现。

第三,以物抵债的接收是债务人的财产无法被拍卖、变卖的结果。当借款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后,应当先进行拍卖、变卖,取得货币来清偿债务,当拍卖、变卖不成后,才可以以物抵债。《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银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

三、以物抵债的适用条件

以物抵债是化解银行信用风险的需要,是不良资产进行重组的重要方式,是保全银行信贷资产的一种重要手段,主要包括协议抵债和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抵债。以物抵债的接收对象一般为动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股权)等,产权必须明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变现。

根据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在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才可以适用以物抵债:

①生产经营已中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②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

③已宣告破产,银行有破产分配受偿权的。

④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程序无法执行到现金资产,且执行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按司法惯例降价处置仍无法成交的。

⑤债务人及担保人出现只有通过以物抵债才能最大限度保全银行债权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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