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7〕29号】
第一条【可定拒执罪的情形】
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粤高法发〔2018〕3号]
第七条人民法院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时,应当提供负有执行义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基本信息资料: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号码和住所地;
(二)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供该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以及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管人员或直接负责人员的身份信息、职务信息等资料。
第八条人民法院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时,应当提供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执行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的证据材料:
(一)人民法院作出的由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承担履行义务的生效裁判文书(包括一、二审或再审判决书、裁定书,诉前保全裁定书,诉讼保全裁定书,先予执行裁定书,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裁定书等)及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为协助执行人的,应当提供作为协助执行依据的相关生效裁判文书、人民法院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证明协助执行人应当承担协助执行义务的其他证据材料;
(三)对于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应当提供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以及人民法院为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而作出的裁定书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时,应当提供以下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备清偿判决、裁定确定债权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财产的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有能力以自己的行为或者委托他人在判决、裁定确定期间内完成判决、裁定确定应履行的行为义务的证据材料。包括:
1.人民法院为调查被执行人、担保人财产情况而出具的搜查令及相关笔录;
2.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担保人财产而出具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查封公告,查封、扣押、冻结物品清单等;
3.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担保人存款、股权等的通知书及回执;
4.被执行人、担保人不动产、车辆登记情况记录;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交的财产情况报告;
6.其他能够证实被执行人、担保人具有执行能力的证人证言、文件、查询记录等。
(二)证明属于协助执行人的工作职责、业务范围或者协助执行人持有、控制判决、裁定指定交付的财产、财产权证或者其他物品的证据材料。包括:相关工商登记材料、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委托保管的相关文书,其他相关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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