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包括12种拒不执行的具体行为:(1)隐匿、转移财产;(2)担保人的拒执行为;(3)协助义务人的拒执行为;(4)利用公职权利妨碍执行;(5)违反报告财产、限高等拒不执行行为;(6)伪造、毁灭证据或影响证人作证;(7)拒不迁出指定房屋;(8)以虚假诉讼妨碍执行;(9)暴力手段阻碍执行;(10)对执行人员采取暴力手段;(11)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12)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
针对上述拒执行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等案件主体应该如何注意收集证据材料,本文根据已有法律法规及实务判例,做出系统梳理,以飨读者。
一、拒执罪案件定罪需要收集的证据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申请执行人可针对被执行人的拒不执行行为提起自诉,但实务中普遍仍由法院在执行中认为被执行人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形的,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即走公诉程序。但无论是自诉程序还是公诉程序,证明被执行人是否够拒执罪仍需从主体身份证明、有能力执行的证明及拒不执行行为的证明等角度收集证据。
(一)有关涉嫌拒执罪的证据材料一般包括:
1、主体身份信息的材料;
2、负有执行义务或者协助执行义务的材料;
3、有履行能力的材料;
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或者妨害执行的材料;
(二)被执行人、担保人具有执行能力的证据包括:
1.被执行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向法院申报的财产情况材料;
2.人民法院为调查被执行人、担保人财产情况而出具的搜查令及查实被执行人、担保人财产情况的相关书证;
3.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担保人不动产(含车辆、船舶、飞行器等)及动产(如存款、工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股权等)的通知书、回执及情况反馈材料;
4.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担保人财产而出具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公告,查封、扣押、冻结物品清单、查封笔录及查封现场、物品照片等;
5.财产被转让、出售、出租取得收益的证明材料;
6.其他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具有执行能力的证据。
(三)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拒不执行”的证据包括:
1、人民法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预警催告书或督促履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2、负有执行义务的人隐藏、转移、变卖、赠送、故意毁损财产等行为的证据,如财产转让、出租合同、过户登记;
3、银行存款查询记录、交易记录;
4、相关调查笔录、证人证言等书面材料;
5、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相关调查笔录、证人证言等材料;
6、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与他人串通,采取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的相关调查笔录、证人证言、裁判文书、调解书、仲裁裁决、和解协议等;
7、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权妨害执行的相关调查笔录、证人证言等材料;
8、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抗拒执行的现场工作记录、录像、执行日志等;
9、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因妨害执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证明材料,如人民法院出具的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等;
10、其他可以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拒不执行”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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