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首例“套路贷”案判了,主犯判8年!这些套路要防!

转载 川报观察   2019-01-09 07:47  阅读 1,010 次

1月7日上午,四川首例“套路贷”犯罪集团案件在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法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杨城、陈行、陈恒虎、童解川、任强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八年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48万元不等。

省法院相关人士表示,全省首例“套路贷”犯罪集团案的成功打击,对“套路贷”形成了有力的法律震慑,有效遏制了“套路贷”犯罪活动。

案件回顾

2017年年底,被告人杨城召集邱孝彬(在逃)、陈行、陈恒虎、童解川、任强等人共谋实施“套路贷”。

杨城作为组织者负责提供犯罪资金及分配赃款、处置车辆,并将上述人员分为业务组和考察组:

业务组主要负责约见被害人、与被害人协商签订车辆质押合同、将被害人的车辆以安装GPS的名义开走;

考察组主要负责将贷款转入被害人银行账户和考察被害人还款能力、开车接送同案被告人。

明确分工后,杨城等人通过微信、中介等方式宣传吸引客户,随后约见需要办理贷款的被害人,以口头承诺不质押车辆办理贷款的方式,诱骗被害人签订还款期限为一个月并包含高额违约金条款的车辆质押合同,同时收取高额手续费。

放款后又以为确保贷款安全给被害人车辆安装GPS为由将被害人车辆开走并予以控制。在被害人提出按口头约定取车时向被害人勒索财物。

若勒索未果,则将控制的车辆擅自处置。

2018年1月至2月,杨城、陈行、陈恒虎、童解川、任强按照上述方式先后实施“套路贷”七次。

法院审理认为,杨城、陈行、陈恒虎、童解川、任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式勒索他人财物,其中杨城、陈行、陈恒虎、童解川勒索数额巨大,任强勒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综合五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江阳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 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由于“套路贷”隐蔽性强,且利用公权力“扫尾”,被害人很容易上当。

“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 “套路贷”的主要特征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2.制造银行流水痕迹;

3.软硬兼施进行“索债”。

★“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

目的不同;

手段方法不同;

侵害客体不同;

法律后果不同。

“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本金是犯罪工具,利息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 六招教你识别套路贷

1、虚假注册的小贷公司。正规小贷公司一般要经金融监管部门发许可牌照,一些从事“套路贷”的公司只是名称上有小贷字样,其实根本就没有拿到许可牌照,没有经营借贷的资质,从工商登记上可以发现没有多少实缴注册资本。

2、虚假宣传。一般“套路贷”公司宣传放款快捷,且无担保、无抵押、低利息、手续简便等,诱使借款人上钩。但在实际贷款时,却借手续费、保证金、评估费等各种名目收取高额费用。

3、签订陷阱合同。套路贷的手续费、保证金金额畸高,甚至累计超过借款本金,并签署一大堆看似合理,但对借款人极其不利的合同条款。

4、人为制造银行资金账单。套路贷一般要和借款人走一下银行汇款,再让借款人取现金,再以各种理由从取现现金中抽走部分资金,制造银行走账金额就是借款金额的假象。

5、故意制造违约。以各种方式设置障碍让借款人违约,再收取高额违约金或处置借款人的财产等。

6、采用各种手段索债逼债。可能采取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索要债务,暴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心理强制等“软暴力”手段。( 来源:川报观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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