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逾期,公司能否扣发信贷员的工资弥补损失?

转载 十点法务  2019-01-04 09:44  阅读 1,673 次

来源:十点法务,作者:孟晓娟

近日,某小贷公司HR向笔者咨询,其计划采取如下方式加强借款项目风控以降低坏账风险,即一旦信贷员负责的项目逾期或产生坏账,该公司直接从该信贷员的应发工资中扣除逾期应还的借款本息,这种操作方式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会有哪些法律风险?

一、员工因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可以一次性扣除部分工资但不是全部工资且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1. 员工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过失给公司造成了损失

首先,员工在工作中存在故意或过失的行为,例如没有遵守公司的业务操作规程,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在借款项目审核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对此,该公司需要举证证明该员工存在上述过错行为。岗位职责,公司的操作规程可以作为证据。

其次,公司的损失与员工的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即员工的故意或过失行为直接导致借款项目逾期或坏账。公司对此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公司在举证上存在一定的困难。

2. 即便员工存在过失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如果该公司违反上述规定扣除员工工资,则存在如下法律风险

1. 员工以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该公司一次性扣除员工的工资且不能证明员工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则该员工可以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该员工还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其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关规定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 员工还可以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该公司面临相关的行政处罚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三、建议

1. 我们建议该公司尽量不要采取此类措施,可以改为绩效考核的方式达到激励员工的目的,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工资挂钩。

2. 如果要采取此次类措施,则应做好以下工作:

(1)制作员工岗位说明书并要求员工签字,岗位说明书需载明员工的工作主要职责,不得违反的重要规定。

(2)制定借款项目风控流程及贷后管理制度并向员工公示,公示的方式可以是会议培训并做好会议纪要,要求每位参会员工签字,或下发相应的制度并要求员工签字回执。注意公司拟定的制度不宜过于严苛,并应尽量合理并具有可操作性。因为劳动争议案件不仅要审查合法性的问题,而且还要审查制度的合理性,公司不得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员工。

(3)该公司不要从员工工资中一次性扣除损失(逾期本金及利息),可以分月从员工的工资中每次扣除20%,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作者简介:孟晓娟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民商法专业硕士,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会会员,一直专注于劳动法领域的研究与实践,在审查和起草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员工手册、代理劳动争议、裁员等方面拥有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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