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接近尾声,再上两天班就要结束2018年了,2019年就到了。
大家都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那就是个税改革,终于在2018年落下帷幕,并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而到了年底,大家都非常关心年终奖的问题,因为新的 个税法,对年终奖的纳税方式进行了调整,过去是可以分摊到每个月计算,但是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要求作为全年收入,并入年度综合计算。
那么,到底是年前发年终奖还是年后发呢?2019年发年终奖到底是怎么计税的呢?今天,同话财经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一下。
2019年1月1日前发放的年终奖
2019年1月1日前发放的年终奖,可以适用2011版《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将年终奖金额除以12个月,以每月平均数来确定税率以及速算扣除数,然后根据公式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年终奖的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的例子,如果小王在12月领到1万元年终奖,12月工资为5500元。10000/12=833.33元,对应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元,需要缴纳的个税为10000*3%-0=300元。
如果小李12月工资为4900元,年终奖10100元。由于工资不足起征点,需要从年终奖拿出100元补足,剩下的1万元来计算年终奖个税,同样是300元。
上面这种计算方式,是将年终奖分摊到每个月,来确定税率标准。
2019年1月1日后发放的年终奖
但是,2019年1月1日发放的年终奖,算作2019年的收入,可是不会分摊到2018各个月份,并以此来确定适用的税率,而是和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所得合并计税。这就意味着,需要在扣除6万元免征额后,根据余额区间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会更高。
从上面的分析,大家可以看出,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发放年终奖,可以除以12,分摊到各个月份分别计算税率,而更为重要的是,可以不计入2019年度综合所得;在2019年1月1日之后发放年终奖,不能除以12,分摊到各个月份分别计算税率,应计入2019年度综合所得合并纳税。是非常不合算的。
不过,昨天夜里,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这就说明,还有三年的过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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