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品:信贷风险管理,作者:李明君
人死如灯灭,但是借款人死亡后,由其所借债务是否也会随之消失呢?其实这里牵扯一个遗产和遗产债务的问题。当借款人死亡后存在遗产时,债权人就在实现自己权利的可能,当然,这主要看遗产的多少和遗产债务的多少和性质。
何为谓遗产债务?
遗产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即遗产中属于财产义务或消极财产的那一部分。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用于个人生活、生产所欠的债务,均可形成遗产债务。
一、遗产债务包括哪些内容?
1、被继承人生前依照税收法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款。
2、被继承人因未履行合同所负的债务。
3、被继承人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对受害方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
4、被继承人生前因实施不当得利而负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5、被继承人生前因是无因管理的受益人,而对管理人所承担的补偿其必要费用的债务。
6、其他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
除上述遗产债务外,下列债务也属于遗产债务:
1、继承费用。是指为完成管理、清算、分割遗产及执行遗嘱而支出的费用。
2、酌给遗产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就是酌给遗产债务的规定。酌给遗产债务是基于法律规定和扶养事实而产生,因此属于遗产债务。
3、遗赠债务。遗赠只是赋予了受遗赠人请求执行遗赠的权利,在本质上属于债权范畴。继承开始以后,受遗赠人有权请求有关义务人履行遗赠,交付遗赠财产。
二、遗产债务清偿的原则是什么?
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并不是平等的,在清偿遗产债务时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继承遗产与承担债务相统一的原则。继承开始后,只要继承人不放弃继承,就要将财产权利和义务一并接受,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因为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限定继承原则。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清偿的不在此限。”
3、特定遗产债务的清偿不受限定继承范围限制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规定:“因继承人能尽而不尽扶养义务所欠的债务,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继承人仍应负清偿责任。”被继承人生前为继承人的需要所欠的债务和继承人应尽扶养义务而没有尽到义务致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清 偿时不以死者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应负无限的清偿责任。
4、应为特定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原则。《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3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有关规定清偿债务。”
5、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原则。《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遗赠是被继承人以立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死后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法律行为。所谓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即是在被继承人负有遗产债务的情况下,应当优先用遗产清偿债务,如留有剩余的遗产才执行遗赠。
三、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规定:
“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具体表述为:
(1)法定继承人在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2)法定继承人用所得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剩余的债务由遗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3)如果没有法定继承人,而仅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取得遗产时,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债务。
2、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务的清偿顺序是:偿还工资、生活费;国家税收;其他债务。具体表述为:
(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债权。优先权人的优先债权应当先于普通债权获得清偿,但是优先权人也不是对遗产全部均享有优先的清偿权利,倘若在供担保质物或权利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则其不足部分仍然应当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序而受到清偿。
(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对于普通债权的清偿应以继承人知道的为限,尚未到期的债务也应在遗产债务清理时一并清偿。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清偿完优先债权后不够清偿已知普通债权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依各普通债权的数额在全部普通债权中所占的比例,按比例分别予以清偿。
(3)交付遗赠为第三顺序。根据《继承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只有税款和债务清偿完毕后,才能开始遗赠的交付。这是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
四、法院执行中有关遗产的问题及处理方法:
1、被执行人死亡的执行问题。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他的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所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义务。如继承人放弃继承,法院可直接执行遗产。
2、被执行人放弃继承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可以通过诉讼来请求法院判决其放弃行为无效。
3、被执行人长期不继承,遗产为共有财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诉讼,代位起诉要求析产。
4、被执行人将遗产低价出售给他人的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这种出售行为是可以撤销的。
综上所述,当借款人死亡后,如果借款人留有遗产,首先应从遗产中偿还其所欠工资、特定遗产债务、特定继承人的生活费;其次偿还国家税收;最后是偿还普通债务。对于遗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按比例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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