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实现的28个实务要点解析(另附39条裁判依据)

转载 ilawyer  2018-12-23 12:06  阅读 9,467 次

25.对于共同抵押权的实现顺序,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抵押权人有任意选择权。

对于当事人之间就共同抵押权的实现顺序作出特别约定的,在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人应当按照约定的顺序依次对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如果当事人之间就共同抵押权的实现顺序未作约定的,于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人有权任意就其中的某一财产或者数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按照上述顺序,债权在就某一财产的价值已经完全受偿的情况下,抵押权消灭,抵押权人不得再就未执行的财产实现抵押权。

要点索引:见吴庆宝主编:《物权纠纷裁判标准规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242页。

26.共同抵押人之间是否享有追偿权,应当区分按份共同抵押和连带共同抵押予以认定。

对于按份共同抵押,因共同抵押人对于抵押的各财产的负担金额作出了特别约定,故该抵押人一般仅享有向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共同抵押人之间不存在追偿问题。对于连带共同抵押,因共同抵押人对于抵押的各个财产所担保的金额未作约定,相互之间属连带关系,故共同抵押人之间享有追偿权。另因各个连带抵押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为,抵押人应当就抵押担保的债权等额承担责任,由此可以确定抵押人可以向其他抵押人进行追偿的金额。

要点索引:见吴庆宝主编:《物权纠纷裁判标准规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242页。

27.浮动抵押权适用一般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物权法》规定的浮动抵押财产的范围仅限于动产,即只有在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这些动产上才能设定浮动抵押权,并不包括企业的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财产权利。这就意味着企业一般不会以其全部财产设定浮动抵押。而就企业的动产浮动抵押而言,其抵押权的实现与一般抵押权实现的方式和程序并没有什么区别。因此,《物权法》在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上,没有区分一般抵押权与浮动抵押权,无论哪种抵押权,均适用《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抵押权实现的方式和程序。

要点索引: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29页。

28.法定抵押权优先于约定抵押权行使。

法定抵押叔与约定抵押权并存的,无论约定抵押权发生在前或在后,法定抵押权均应优先于约定抵押权行使。主要理由是:第一,法定权利应当优先于约定权利。第二,从法律政策上考虑,法定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中相当部分是建筑工人的劳动工资,应予优先确保。第三,建设工程是靠承包人付出劳动和垫付资金建造的,如果允许约定抵押权优先行使,则无异于以承包人的资金清偿发包人的债务,等于发包人将自己的欠债转嫁给属于第三人的承包人,违背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是法律为保护承包人的利益而特别赋予的权利,具有保护劳动者利益和鼓励建筑、创造社会财富的政策目的。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5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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