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同一债权既有抵押担保又有留置担保,当事人约定债权人可以选择行使抵押权或留置权,抵押人对该约定明知或应知的,抵押人不能因债权人放弃留置权选择行使抵押权而免除抵押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抵押担保又有留置担保,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有权选择行使对债务人的货物行使留置权,也可以对第三人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债权人按照约定放弃留置货物而选择行使抵押权,如果抵押人对上述约定明知或应知的,则不得以债权人放弃留置货物权利导致损失扩大为由主张免除其抵押担保责任。
要点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64号“北京安捷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晓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外运国际贸易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012)·合同与借贷担保》,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188页。
10.债务到期是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法定条件,无需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
债务到期既包括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至,也包括债务的提前到期。债务提前到期的条件一般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前者如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按期支付利息时债务提前到期;后者如《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提前收回借款”。无论是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至还是债务提前到期,抵押权人均可依法实现抵押权。
要点索引:见曹士兵著:《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第三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288—289页。
11.在法定情形下,即使债务未届清偿期,抵押权人亦可要求实现抵押权。
在正常情况下,债务履行期届满而未受清偿是实现抵押权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但是,在法定情形下,即使债务未届清偿期,抵押权亦得以实行。第一,债务未届履行期,但债务人宣告破产的,此时,未届期的债权视为已届清偿期,抵押权人得以提前行使抵押权。第二,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遭到拒绝时,抵押权人可请求提前行使抵押权。第三,债务人根本违约的,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如果债务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此时即便债务履行期尚未届满,债权人亦有权实现抵押权。
要点索引:见江必新、何东林著:《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担保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426—427页;另见吴庆宝主编:《物权纠纷裁判标准规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215页。
12.因债权人自己的原因造成债权未受清偿的,债权人不得行使抵押权。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不论债务人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只要债权人未受清偿,债权人即可行使抵押权。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债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比如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适当履行拒绝接受,则债权人不得行使抵押权。
要点索引:见江必新、何东林著:《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担保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427页;另见吴庆宝主编:《物权纠纷裁判标准规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215页。
13.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实行抵押权的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依法提起撤销权诉讼或无效诉讼。
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时无视抵押财产上其他权利,或者以不合理低价折价、变卖、拍卖抵押财产或私分抵押财产变现款,损害其他权利人的权利的,其他债权人可以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或者《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这里的“一年”是一个固定期间,不得中止、中断。另外,其他权利人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私分抵押财产价金的行为无效,并裁判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582页;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27—428页;另见曹士兵著:《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第三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298—2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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