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两高)联合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这份新的文件对于我们有什么影响呢?简单来说,信用卡逾期不还入刑的标准提高了。具体情况我们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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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定义非法占有
关于“恶意透支”的判定,新旧解释中有一个关键词,叫非法占有。但这一点在以往实践中,却往往被忽略。甚至银行之间形成了一个潜规则: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即可认定为“非法占有”!
在这版新的解释中,两高对此做了规定: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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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恶意透支认定门槛
新解释对原解释中“恶意透支”数额量刑判定做了修改,大大提高了每一档的门槛金额,更好地保护了持卡人的利益:
原解释: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新解释: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5万的门槛金额的意思就是,透支5万以下只会被起诉,逾期5万以上,超过三个月,并无视银行催收的情况下,警察就可以上门抓你了。
新的文件还规定,哪怕已经被判定为“恶意透支”,只要还清透支金额,即可免予处罚!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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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银行“有效”催收
新解释对原解释关于“恶意透支”的描述做了修改:
原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新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什么叫“有效”催收呢?新解释规定,持卡人透支超过固定期限和额度,银行经过两次至少间隔三十日持卡人知悉的催收,才算有效。
总结来说,以后针对信用卡逾期的持卡人,被判定为“恶意透支”的条件将更加严格。哪怕是被判定为“恶意逾期”,只要全部归还,便可免除刑事处罚!(来源:快来贷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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