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劳动合同的终止?员工主动离职有经济补偿吗

转载 大家保  2018-12-21 14:23  阅读 1,295 次

什么是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包括哪些?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由于出现法定情形使得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消失,其所确立的劳动关系终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劳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是否还要发给经济补偿金?

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的规定,如果企业没有过错,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不用发给经济补偿金。

什么是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有哪些?

劳动合同的变更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已订立的合同条款达成修改补充协议的法律行为。一般说,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合同规定的条款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允许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合同,即使是双方协议变更合同,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立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范围

《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立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范围,使各种类型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其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劳动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来源:大家保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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