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本文提供2019年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批视同缴费最新规定,详见退休审批视同缴费最新规定年限认定表。
退休审批视同缴费最新规定年限认定表
视同缴费年限预审表 | |||||||||
单 位 名 称(盖章) : | 预审时间 | ||||||||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参加工作时间 | ||||||
身 份 证 号 | 退休类别 | 职工身份 | |||||||
外埠人员标识 | 2005年4月后进京标识 | 高级技师 | 高级职称 | ||||||
应缴费截止时间 | 是否按月领取失业金: |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工 作 单 位 | 根据国家关于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该同志自 年 月 至 年 月因 原因扣除连续工龄 年 月 | |||||||
根据国家关于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该同志自 年 月 至 年 月因 原因扣除连续工龄 年 月 | |||||||||
以上共计扣除连续工龄 年 月 | |||||||||
注意事项:预审后,单位经办人应及时查询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如有间断须告知退休人员,以免对退休待遇产生影响。 | |||||||||
单位经办人签字: | |||||||||
经审核 年 月前视同缴费年限为 年 月 | |||||||||
初审人: 复审人: | |||||||||
备注 | |||||||||
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批视同缴费最新规定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实行预报制度的通知》(市劳社发[2002]165号);
《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02]193号)
第一条退休审批的职能范围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驻市以上的中央部属(不含11个行业)省属和市属企业参统人员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正常离退休审批;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职工因病退休、退职的审批;职工因工致残退休的审批;国家对职工政策性提前退休审核;离休人员护理费审批;离、退休人员正常调整机制提高基本养老金审批;离、退休后的养老金变动审批;退休改离休和建国前老工人享受待遇的审批;职工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县属企业职工到达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审批;离、退休后的养老金变动审批;离休人员护理费审批;离、退休人员正常调整机制提高养老金审批;职工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特殊工种退休、因病退休、退职和因工致残退休须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政策性提前退休须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批视同缴费受理条件
1.企业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2.职工参加工作在1993年1月1日之前;
3.职工缴费年限满15年(包含视同缴费年限);
4.中、省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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