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失业后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赔偿金可同时领取!

转载 保险海  2018-11-26 23:25  阅读 4,170 次

什么是失业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再与职工续签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时或者提前终止与劳动者的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就是所谓的失业赔偿金。

劳动法里面的辞退补偿金和失业金是同一种吗?

辞退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情形的,按工作年限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失业金,是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缴纳失业保险后,被动失业,在社保局领取的,按失业保险缴纳年限计算失业金领取期限。

失业补偿金如何计算?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有明确规定 失业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还能够再获得经济补偿金吗?

根据《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合同解除以后,对于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劳动者也可以获得失业救济金。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就拒付或者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者减发失业救济金。劳动者应该依据法律规定积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失业救济金是指劳动者暂时丧失工作和劳动收入后,在等待就业期间,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

在哪些情况下,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能兼得失业保险金和经济补偿呢?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主要有六种:

1. 劳动者依照该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 用人单位依照该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 用人单位依照该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 用人单位依照该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该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 依照该法第44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13条界定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情形,主要有五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综上所述,失业赔偿金是我们符合标准之后就可以领取了,失业保险金是我们五险一金中的一种。我们在失业之后可以同时领取失业赔偿金和失业保险金的。(来源:保险海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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