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并轨分几步走?养老金并轨有必要吗?

转载 保险海  2018-11-26 23:23  阅读 1,155 次

养老金并轨分几步走

中国目前存在大量低龄退休人员,开发其潜力是今后的主要方向。鉴于中国退休年龄规定始于几十年前,已经显得过低,建议按照并轨先行、渐进实施和弹性机制的原则逐步延迟退休年龄。对于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年龄改革方案,分两步走:

第一步,2017年取消女干部和女工人的身份区别,将职工养老保险的女性退休年龄统一规定为55岁,完成养老金制度并轨。

第二步,自2018年开始,男性退休年龄每6年延迟1岁,女性退休年龄每3年延迟1岁,直至2045年同时达到65岁。

也就是说,2018年前还没退休的人都会受到影响,而且,1990年(含1990年)以后出生的女性、以及1985年(含1985年)以后出生的男性都将在65岁退休,分别比原来延长了10年和5年。

2018养老金继续上调,将实现“13连涨”。这对广大退休人员来说是一颗定心丸,意味着今年拿到手的养老金又会变多,生活也就更有保障。但今年的调整比例确定为5.5%左右,这是综合考虑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人口老龄化新形势慎重做出的决策,统筹考虑了经济发展状况、职工工资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及人口老龄化等多方面的因素后确定的调整幅度。

养老金并轨有必要吗

(一)从根本上说退休养老金双轨制与宪法和有关法律精神不相符。

我国宪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按照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享受国家和社会的养老保障的权利上是完全平等的。而现行退休双轨制却对不同部门的退休人员执行不同制度、不同标准,给予差别化待遇,退休金收入差距十分悬殊,明显侵犯了养老公平权。特别是由于实行退休养老金双轨制,造成明显的同工不同酬的不合理状况,这些都是有违宪法精神的。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何平在2009年答记者问时也对现行制度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应该和企业一样,个人应该缴费,其他享受的条件和待遇支付的水平都应该在一个统一的平台上来制定。”而现行双轨制却是企业缴费,机关不缴费;缴费者的退休金低,不交费的反而比缴费的高出几倍,享受的条件和待遇支付的水平明显不在一个平台上。这种不合法规的状况是不可能长期维持下去的,否则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不可低估,实行养老金并轨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需要,也体现了政府维护社会公平与和谐的决心。

(二)退休养老金双轨制与全面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是相违背的。

全面小康社会是要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是要让亿万人民群众普遍受惠,共同富裕,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而贫富差距过大已经是目前我国社会出现的重要问题之一,基尼系数早已接近0.5,远超0.4的国际警戒线。解决这个问题的前提就必须建立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和养老保险制度,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使越拉越大的收入差距逐步缩小。而现行退休双轨制在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分别实行两种养老保险制度,对同类人员执行双重标准,使退休金差距相差巨大。这无异于是为收入差距的继续扩大加油添薪。照此发展下去,极有可能会形成退休养老待遇的两极分化,出现退休金畸高畸低的不合理状况。其结果只能实现少部分人的小康而不是全面小康,改革发展成果就会仅被少数人分享而与大多数人无缘,这与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是完全相背离的。

(三)退休养老金双轨制不利于社会公平原则和社会稳定。

双轨制破坏了按劳分配的平等分配权。造成贡献相同而收入悬殊的局面。其实质不是按劳分配,而是按部门分配,按等级分配。在这种制度下,自己掏腰包“买保险”的企业职工相对只得到很低的退休金,而“分文不掏”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却得到高于前者几倍的退休金。企业职工作为国家物质财富的直接生产者、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创造者,他们的退休金却处于相对偏低的水平,这显然是有违社会公平正义原则的。而自从退休养老金双轨制形成以来,社会上关于是否废除退休养老金双轨制的争论就没停止过。近几年,随着党和政府对社会保障愈加重视,企业退休人员对双轨制表现出更强烈的不满情绪,要求废除退休双轨制的呼声越来越高。对此如不能及时妥善解决,将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威胁。(来源:保险海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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