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谁有权解除人身保险合同吗?原来这4类人都可以啊!

转载 新一站  2018-11-24 22:32  阅读 1,151 次

最近,有朋友问小新:

我老公给我买了一份寿险,我是被保险人,但是现在我们感情出现了问题,我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吗?

这个问题涉及的是人身险合同的退保

一份保险合同的达成,有哪些人可以去退保?相信很多朋友都以为只有投保人是可以随意退保的,其他人无权!

小新可以肯定地告诉大家:不是!

除了投保人之外,还有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及法院这几个人;只是情况不同,导致解除保险合同的人不同。

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权益都要以保险合同为准。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简单说,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但也不是不能解除的;法律其实也规定了一些情况下保险合同是可以解除的。咱们就来看一下这4类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1.投保人可以随意解除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法》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权利,而这个权利是法律赋予保险合同投保人的一项特权。《保险法》之所以作出这样规定,其法理在于:

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障性合同,投保人为保障自己的保险利益与保险人签定保险合同,保险利益是基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而产生,投保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任意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所以,投保人可以选择保险或不保险、可以选择此时保险而彼时不保险,也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人。

大白话说:投保人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随意解除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需提交以下资料:

你知道谁有权解除人身保险合同吗?原来这4类人都可以啊!

某产品例子:解除合同的资料

解除保险合同就是退保,大家可以看看自己手中的产品,基本上都有这一条提示。

小新特别提醒:在犹豫期后退保,是要承受很大损失的,返还的是保单的现金价值,而不是全款保费。???????

2.被保险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声明一点:这里说的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不是同一人。

根据《保险法》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第一条 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条 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大白话说:由于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中必不可少的一方,在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以自己的生命作为保险合同标的;也就是说,只有被保险人发生风险,保险公司才会赔付。如若投保人为了拿到保险金而有意加害被保险人,这对被保险人来说是有威胁的。所以,即使被保险人一开始同意了投保人给予自己投保,但随着日后发生了情感或关系变化,也是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这也就回答了一开始用户问小新的问题。

3.保险人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声明一点:保险人是指保险公司。

一般情况下,保险人是不能随便解除保险合同的。但也不是绝对的。只要满足了一定的条件,保险人也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有以下情况:

a.若是与投保人协商一致的,是可以解除的。

《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b.如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公司,退还保费或现金价值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c.谎报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d.复效未达成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返还现金价值。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性别年龄错误导致的重大风险,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返还现金价值。

年龄性别错误保险条款: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a.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对于解除合同的,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b.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c.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4.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解除保险合同

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出现骗保、经济纠纷或犯罪的情况下,是可以强制执行退保的。这里小新要提醒大家一点:理财性质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会被强制执行。

比如:储蓄型、分红型、投资连结型等。

今天的文章内容就到这里了,

大家要清楚:不是说大家不能退保,除了投保人可以随意投保外,其余都要满足一定的情况才可以。

最后,小新还是那句话:购买保险一定要根据每个人的需求、身体情况和支付能力等综合因素去考虑,按需购买保险产品,选择合适自己的产品才是最好的;如有任何疑问,都不要下单,不然受损失的一定是自己!(来源:新一站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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