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一系列人大会议和政协会议提案进行了回复,其中《关于允许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准入新三板的建议》,证监会回复如下: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近年来,一批优质的小额贷款公司扶持了一大批中小微企业和农村创业人员,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截至2016年底,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共面向“三农”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超过1万亿元。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法规,主要是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于2008年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终止、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监督管理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目前,银监会正在会同人民银行研究起草《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由于该办法涉及到行政许可等事项,需由上位法予以授权,因此银监会正与法制办、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推动上位法尽快出台,同时积极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加强监管。
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同时,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考虑到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政策尚待进一步明确,2016年5月,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了《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对小额贷款公司挂牌事宜有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等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以下统称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大多处于新兴阶段,所属细分行业发展尚不成熟,监管政策尚待进一步明确与统一,面临的监管形势错综复杂,行业风险突出。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暂不受理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的挂牌申请。对申请挂牌公司虽不属于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但持有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的股权比例20%以上(含20%)或为第一大股东的,也暂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予以终止审查。”据此,全国股转公司暂不受理小额贷款公司的挂牌申请。
下一步,证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从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定位、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出发,进一步研究论证小额贷款公司挂牌新三板的问题,以促进其更好地服务“三农”和中小微企业,引导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证监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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