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我国小额贷款行业现状、公司发展弊端及措施分析

转载 观研天下  2018-11-13 07:57  阅读 6,862 次

(三)监管体系不完善

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不明确。我国银行业的专门监管机构是中国银监会,小额贷款公司虽然从事金融业务,但是没有金融许可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因此银监会对其进行监管于法无据。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和日常监管由各省金融办或者相关机构全面负责,但各省金融办和相关机构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独立地行使监管权力承担监管责任。而且“相关机构”具体是指哪些机构,应当履行哪些监管职责等均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实践中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容易流于形式。

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内容不明确。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虽然银监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没有监管职责,但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和资金流向仍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管。然而实践当中,央行主要侧重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宏观监管,对其贷款利率和资金流向的微观监管显得力不从心。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监管主要是由地方政府负责,而地方政府在监管时往往只注重注册资本审查和股东资格审查等审核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管明显不足,从而导致监管的虚拟化、无序化和效率低下。

(四)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

小额贷款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普遍缺乏系统的风险防控机制。目前,我国征信体系尚未建立健全,尤其是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严重滞后,导致主要针对农户群体的小额贷款公司面临较高的信用风险。许多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意识不强,没有建立起必要的风险评估、预警和控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往往只有简单的贷款操作流程规范放贷行为。小额贷款公司业务也尚未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造成小额贷款公司难以全面了解客户信用状况,经营风险增加,也影响到征信系统数据。

还有一些小额贷款公司片面追求收益率和贷款规模,重扩张、轻管理,对贷款的贷前审查不严格,贷中、贷后的跟踪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过于随意,甚至存在通过个人社会关系进行贷款的问题,也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远远高于传统商业银行。

三、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思路对策

(一)制定全国性的小额贷款法

迄今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规范小额贷款行为的法律,尽管2015年8 月12 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然而直到今天仍未出台。从而导致小额贷款面临主体地位不明、控制管理薄弱、监管体系缺失等诸多问题,因此急需制定一部针对性较强的、具有较高法律位阶的全国性的小额贷款法。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将其定位为金融机构,并作为金融业中的重要组成行业加以培育、推动和发展,赋予其应有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明确规定小额贷款机构的市场准入资格和退出机制,实现小额贷款行业的优胜劣汰。明确小额贷款的监管机构、监管职责以及监管不力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避免出现多头监管和监管空白的混乱局面。

(二)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支持力度

小额贷款具有激活民间资本、缓解小额融资需求、繁荣金融市场的作用,尤其是在当前扶贫开发工作进入“啃硬骨头、攻坚拔寨”阶段的关键时期,小额贷款对于精准扶贫目标的完成更是具有积极作用。因此各级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大对小额贷款行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在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小额贷款公司更多的优惠,使其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盈利水平。2017 年6 月9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对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更好地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扭转小额贷款行业“垒大户”的不良倾向。另外,政府可以通过立法规制和政策支持等手段对小额贷款的合规性经营进行适当奖励,2009 年6 月9 日,中国银监会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准入条件、改制程序、监管要求等。但是实践当中,由于转制门槛较高、激励机制欠缺等原因,导致小贷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阻力很大。可以考虑适当降低转制门槛,比如规定合规经营8 -10 年,可允许其扩大经营规模向村镇银行转制,从“只贷不存”到“存贷兼营”过渡。

(三)设立专门的小额贷款监管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

目前,我国小额贷款行业缺乏统一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规范,尚未建立起系统完备的监管体系和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各地政府制定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往往各自为政、差异很大,并且存在重发展、轻规范的监管导向。当务之急是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小额贷款行业进行集中监管,明确规定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以及监管不力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为小额贷款的监管机构,不仅要审查这些小额贷款机构的合法性,还要根据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德来评价他们的正当性,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通报、施以严惩,从而规范小额贷款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四)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防控机制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树立风险管理意识,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制度和银行有着相似之处,因此可以参照商业银行的审慎性监管要求,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对贷款质量劣变及时反馈,对贷款呆账充分计提准备金,增强贷款风险的抵补能力。此外,小额贷款公司还应加强动态信用体系建设,同时极力避免洗钱等非法金融活动,从而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小额贷款行业稳定、良性和可持续发展。(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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