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我国小额贷款行业现状、公司发展弊端及措施分析

转载 观研天下  2018-11-13 07:57  阅读 6,861 次

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 年3 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665 家,从业人数10 万余人,贷款余额9377 亿元。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对解决小微企业、“三农”的资金短缺等起到很好的补充救急作用,弥补了传统商业银行在基层金融市场中的缺位。同时,为民间资金的合法借贷提供了一个有效平台,也对民间资本的阳光化和规范化发挥了正面引导作用。但在2010年末,随着印度、孟加拉国等国家小额贷款危机的爆发,迅速膨胀起来的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发展中的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暴露,迫使我们开始认真反思。本文将梳理我国小额贷款行业的发展历史以及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并就发展阻碍和风险防范等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一、小额贷款的特点及发展历史沿革

所谓小额贷款,是指在小额信贷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为中低收入人群和微型、小型企业提供的,贷款金额一般为1000 元以上20 万元以下,主要解决一些小额、分散、短期、无抵押、无担保的资金需求的金融服务活动。

作为一种传统商业银行不能覆盖到的客户贷款创新,小额贷款具有其他贷款方式所不具有的独特优势。在贷款方式上,小额贷款更加灵活,既可以采取信用贷款,也可以采取担保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在营销模式上,小额贷款程序简单、手续简便、高效快捷,能够迅速满足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在贷款利率上,小额贷款利率高于金融机构但低于民间借贷平均水平,而且贷款利息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在贷款期限上,小额贷款的贷款期限更加灵活,可由借贷双方公平自愿协商确定;在风险控制上,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主要来自股东出资,不吸收公众存款,对外融资少,行业风险相对较小。正是由于具有以上优势,小额贷款自诞生以来,就在全球范围内,特别是亚非拉地区得到迅速发展。

小额贷款最早起源于上世纪70 年代的孟加拉国,最早把小额信贷引入中国的是联合国,而最早把小额信贷中国化的则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1993 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成立“扶贫经济合作社”,借鉴孟加拉国乡村银行的联保贷款模式,以扶贫为目的对小额贷款进行试验,小额信贷模式在中国正式启动。1996 年,小额贷款受到政府重视,国家发布多个文件加大对小额贷款的扶持力度,小额贷款进入到以政府扶贫为导向的发展阶段。2000 年以来,随着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大规模进入小额贷款领域,小额贷款的职能也从单纯的扶贫发展到为一般农户及广大个体工商户、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在五个省区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小额贷款开始进入快速的商业化运作阶段。

2008 年以来,为了推动小额贷款行业持续稳健发展,我国相继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2008)、《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2009)、《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2013)以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2013)等重要规范性文件。在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以及地方政府的大力扶持下,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经历了高速发展时期。我国小额信贷逐渐形成以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主导,农业发展银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为补充的多层次、多元化的市场格局,服务对象主要包括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经营户和农户等。

二、现阶段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困境

近年来,受宏观经济下行、企业发展低迷、社会高利贷冲击等因素影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普遍发展信心不足,业务出现不同程度地萎缩,风险防控压力加大。2015 年的小额贷款机构数仅比2014 年增长了1.4%,2016 年6 月,机构数、实收资本和贷款余额较2015 年末都下降了1% 左右。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环境日益严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融资渠道狭窄

资金是决定小额贷款公司能否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从成立那一刻起,资金就是小额贷款公司无法回避的问题。按照银监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性质为工商企业,不能吸收存款,不能进入银行间市场进行拆借,更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因此,公司大部分资金为自有资金,以股东注资为主,最初阶段其他融资比例仅为注册资本金的50%。此外,由于给小额贷款公司放款究竟是公司业务还是同业业务不明确,也鲜有银行给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融资金额远低于银监会规定的50% 的水平。在这种“只贷不存”的制度框架下,小额贷款资金来源渠道比较单一,实际上已经成为投资性质的公司,操作成本高昂,经营风险巨大,但是投资回报率不高;又因后续资金不足,信贷规模有限,许多小额贷款公司甚至遭遇资金来源困难、难以持续发展的瓶颈,巨大的资金缺口严重限制着小额贷款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二)身份定位不明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依据《公司法》成立,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从事金融服务但却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的企业法人,既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司,又不同于普通的金融机构。由于其金融机构的身份一直未能解决,导致社会上对小额贷款公司缺乏认可。一是在实践中,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以没有金融许可证为由拒绝办理房屋、车辆抵押手续,跨区域的房产抵押也无法得到当地房管部门认可,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抵质押业务的比重,放大了风险。二是在诉诸法律过程中,涉诉案由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无法适用“金融借贷纠纷”中的规定,提出保全申请时需要缴纳保证金或提供资产抵押,且诉讼成本高,周期长,不能有效打击骗贷行为人,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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