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50%
2012年2月27日,青海省人民**办公厅下发《青海省人民**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关于青海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其中关于小贷融资的条款为: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的其他资金来源。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新疆:50%
2017年8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b人民**办公厅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关于小贷融资的政策有: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一)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公司盈余资金;(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再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自身法人股东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机构自主协商确定;(三)国家及自治区批准的其他资金来源。”
福建:150%
2012年3月10日,福建省人民**办公厅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其中,关于融资的条款为: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自主选择若干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对运行情况良好、合规经营、考评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上限可提高至公司资本净额的100%。经省经贸委审核并依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等业务,但回购式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0%。”
河北:200%
2015年9月11日,河北省人民**下发《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其中第四部分为“有序拓宽融资渠道”:
“(一)拓宽融资渠道。允许经营规范、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引入优先股股东、向主要法人股东(持股比例达到15%以上)定向借款、参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资金调剂、与金融机构探索新型融资方式。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发行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股权质押贷款、小额再贷款等方式,进一步拓展融资渠道。
“(二)提高融资杠杆率。对经营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在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融资能力,更好地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向银行借款、主要股东借款、资产转让、同业资金调剂等方式开展债务性融资,各项融资比例之和最高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具体比例由省金融办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评级结果和融资情况分等核定。
“(三)规范融资条件与申报程序。小额贷款公司可引入优先股股东,须是法人股东且数量不得超过3个,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单一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2年内不得退出。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法人股东对小额贷款公司净资本出资额的2倍。创新融资方案应报省金融办审核同意,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管,每季度向省金融办报告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各种渠道融资情况。
“(四)加强融资风险管理。各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要制定管理制度,加强融资管理,确保按规定的渠道和比例进行融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他资金融出方要加强对融资资金的管理。严禁小额贷款公司及相关资金融出方利用上述融资渠道进行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严禁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通过接受第三方委托、向第三方融资等形式,以非自有资金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借资金。”
山西:100%
2017年3月22日,山西省人民**金融服务办公室下发《山西省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其中,关于小贷融资的条款为:
“第十八条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利用自有资金开展贷款业务,同时可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再贷款公司进行外部融资。经批准可开展承担回购义务的贷款资产(收益权)转让,以及经批准的其他融资方式进行外部融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0%。”
山西无传统小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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