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50%
2011年8月22日,天津市**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审批监管暂行细则》。其中关于融资的条款为:
“(八)公司营运资金主要来源应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接受的捐赠资金,以及向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2011年8月22日,天津市人民**金融服务办公室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审批监管暂行细则》。其中关于融资的政策为:
“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二十一条“贷款转让”指小额贷款公司作为转出方将信贷资产以卖断方式售予银行业金融机构、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合格转入方。信贷资产的转出方应征得借款人同意方可进行信贷资产的转让,但借款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贷款转让业务禁止信贷资产的非真实转移,转出方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转出、转入双方不得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规避监管。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整体性原则,即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二)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三)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四)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
2016年12月1日,天津市金融工作局下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关于融资的条款为: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应真实合法,营运资金主要来源应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接受的捐赠资金、从金融机构及合规渠道融入的资金,融入资金方式及比例应符合监管评级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北京:50%
2009年1月4日,北京市人民**办公厅下发《北京市人民**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北京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公司章程公司小额贷款小公司章程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其中第四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关于融资的政策为: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及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十八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北京银监局,并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2016年11月24日,海淀区金融服务办公室在官网刊发文章《海淀区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再增新成员》,主要内容为“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下发批复,批准北京美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通小贷)在我区设立,成为我区继京汇小贷、大北农小贷、拉卡拉小贷、中技科融小贷之后第五家互联网小贷公司。美通小贷由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单独发起设立,注册资本1亿元。”目前,该文章已经被删除。北京无公开发布的网络小贷政策。
甘肃: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0%
2008年9月28日,甘肃省人民**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关于融资的政策在“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和业务规定”,内容为: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2015年11月27日,甘肃省**金融办、省工商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和甘肃银监局联合下发《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其中关于融资的条款为: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运用自有资金从事放贷业务,也可以通过捐赠资金、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开展创新业务等方式融入资金从事放贷业务;小额贷款公司的融入资金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1倍。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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