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200%
2011年6月25日,黑龙江省人民**办公厅下发《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小贷融资的条款为: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2015年5月21日,黑龙江金融办下发《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变更、债权融资及设立子公司相关监管政策规定(试行)》。关于小贷融资的条文为:
“三、挂牌小额贷款公司债权融资。挂牌小额贷款公司在债权融资余额不超过其资本净额2倍的前提下,可依法依规开展债权融资,不需事前报省金融办、所在地市(地)金融办(局)和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2016年2月24日,黑龙江金融办下发《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小额贷款公司扩大业务范围相关监管政策规定(试行)》。该文件关于小贷融资的规定如下:
“一、挂牌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除《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黑政办发[2011]31号)规定的小额贷款业务、票据贴现业务、资产转让业务和代理业务外,还可申请开办以自有资金投资业务、对外提供担保业务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二、开展以自有资金投资业务、对外提供担保业务的监管要求。挂牌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开展投资业务且以自有资金投资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40%,对外提供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
2017年4月6日,黑龙江金融办下发《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试点相关监管政策规定(试行)》。该文件规定:
“第十七条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其债权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2倍。”
广东:100%
广东省金融网在2012年2月3日刊发了《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其中关于小贷融资的政策为: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一)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二)从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2012年1月18日,广东省金融办下发《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这份文件与小贷融资相关的条款有:
“二、适度放宽业务经营范围。对规范经营1年以上、各项监管指标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适度放宽业务经营范围,如开展中小企业融资、理财等咨询业务,以及资产转让回购、票据贴现、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一般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积极拓宽融资渠道。(一)小额贷款公司可从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凡发生融资业务的,应于次月5日前向县、市、省级监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融资金额、利率、期限以及借款合同等。(二)采取融资比例弹性化试点。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额度达资本净额的50%后,对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经与融入资金的金融机构协商同意,可再增加融资额度至资本净额的100%。(三)小额贷款公司可从投资基金融入资金,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在融资合作前,应按程序报县、市级监管部门初审、复审同意后,由所在地级市监管部门报省金融办审查批准同意,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2016年3月23日,广东省金融办下发了《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管理工作指引(试行)》。该文件下发目的是为了拓宽小贷公司融资渠道,其中关乎小贷融资的核心条款为: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上市(挂牌),除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拟上市(挂牌)交易市场相关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六)对外融资总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1倍……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务类融资工具的,各类债务融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1倍。”
2014年12月23日,广东省金融办下发《广东省人民**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利用未分配利润发放贷款的试行办法》。该文件核心条款如下:
“第一条 为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利用未分配利润发放贷款,增加可用资金,提高经营效益,更好地服务“三农”及小微企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未分配利润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历年产生的净利润扣除股东分配后的余额。未分配利润应按资产负债表口径计算,计算口径为上一季度末未分配利润与盈余公积之和。
“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申请利用未分配利润发放贷款:(一)成立满一年且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二)最近6个月月末平均贷款余额不低于可贷资金的90%。(三)上一个季度末的未分配利润不低于200万元。(四)上一个季度末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不良贷款率低于5%。(五)在非现场监管系统中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填报数据。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利用未分配利润发放贷款,不列入融资额度计算。”
2016年10月21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办公室下发的《广州民间金融街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其中关于融资的条款为:
“第十六条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利用自有资金开展贷款业务,同时可通过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小额再贷款公司进行对外融资或通过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等经省金融办或市金融局批准可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创新业务的交易场所开展承担回购义务的贷款资产转让和贷款资产收益权转让,以及经批准的其他融资方式进行外部融资,且外部融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省市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在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及发行债务、资产证券融资等债务类融资工具,应符合省市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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