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给交社保,离职了还能要求经济赔偿吗?

转载 新一站  2018-10-29 11:27  阅读 2,305 次

最近,有朋友询问:公司没给我交社保,但是因为我的个人原因就离职了,公司也给予批准了,那我还能要求公司给我赔偿吗?

其实,关于这个问题,有人说能,有人说不能。

小编先把用到的法律条款摆在这: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用户的这个问题,摘出重点:用户是因为个人原因离职!

有人说能的原因在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地第一项规定,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所以,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都是属于违法行为,不论劳动者是否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用人单位均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人说不能的原因在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理解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有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无需征求用人单位的意见,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时的经济补偿金,是针对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条规定情形之一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而不是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又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补偿。

而用户是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用户又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

简单说就是:用户并未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理由去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用户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不符合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

所以,故不支持!

对于,这两种说法,要问小新支持哪一种。

小新会支持第二种。原因在于必须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合同,才能要求经济补偿金。

当然,虽然劳动者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辞职后,不能再以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获得经济补偿金,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所以,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对于劳动者来说,当发现用人单位未为给你缴纳社保时,要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去跟公司协商,让公司之前没有缴纳的社保给及时补交!如果单位拒绝,那就去劳动监察部门及时举报,或者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来源:新一站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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