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将透支款项用于合法经营,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归还透支款项的,不能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主观上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二,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超越或者超限透支”且“经两次催收不还”的行为。
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如果持卡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是经催收不归还,则不是恶意透支而是善意透支;如果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经两次催收后3个月内已经归还,则因为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而不能认定为恶意透支。
信用卡诈骗罪重点考察以下三方面的因素:
第一,行为人申领信用卡时有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第二,行为人透支款项的用途。
第三,透支款项时行为人的还款态度情况以及是否有逃避催收。
所以,也要从这三个方面规避犯罪。(来源:泰尚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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