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发布《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现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转载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8-10-20 09:47  阅读 1,548 次

各县(市)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商品房现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72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新建商品房现房销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和深化商品房预售管理,探索建立新建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新建商品房现房销售前,应当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建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手续。优化、简化备案手续,减轻企业运营成本,鼓励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新建商品房现房销售。

二、新建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现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获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五)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六)现售项目具备相对独立管理条件。

申请销售房屋有司法、行政查封限制的,不得办理现房销售备案。

三、备案材料

(一)《新建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其附图;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六)《合肥市前期物业管理项目中标备案表》或《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备案表;

(七)《物业管理情况一览表》(附件2);

(八)明码标价书;

(九)暂定资质的开发企业申报销售项目时,应当提供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担保函及担保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当提供企业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

(十)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的,应当提交土地证、他项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复印件及他项权利人同意申报销售的承诺函;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提交在建工程抵押证明及抵押权人同意申报销售的承诺函。

四、办理流程、时限

(一)办理流程

1.开发企业通过网上申请,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房产局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市行政服务中心房产局窗口受理;

3.市行政服务中心房产局窗口备案后,领取《新建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附件3)。

(二)办理时限

新建商品房现售备案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五、销售管理

(一)现房销售备案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房源;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新建商品房现房销售时,应将新建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文件在售楼场所公示。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现房销售工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查处,并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切实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各县(市)参照执行。

本通知与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附件:1《新建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申请表》

2.《物业管理情况一览表》

3.《新建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证明》

 附件1——3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8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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