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制裁规避执行行为,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本院依法决定将下列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
1.被执行人:王兴华,男,汉族,山丹县东乐镇城东村一社居民,未履行(2016)甘0725民初23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关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案款140300元。
2.被执行人:樊加辉,男,汉族,山丹县清泉镇东街村一社居民,未履行(2016)甘0725民初21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款17462元。
3.被执行人:丁天成,男,汉族,山丹县大马营镇双泉村中泉社居民,未履行(2017)甘0725民初352号民事调解书、(2017)甘0725民初353号民事调解书、(2017)甘0725民初354号民事调解书、(2017)甘0725民初355号民事调解书、(2017)甘0725民初356号民事调解书、(2017)甘0725民初357号民事调解书、(2017)甘0725民初358号民事调解书、(2017)甘0725民初359号民事调解书、(2017)甘0725民初5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关于劳务合同纠纷的案款35200元。
4.被执行人:董义正,男,汉族,安徽省羌湖市繁昌县峨山镇沈弄村方南组1号居民,未履行(2016)甘0725民初22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款20000元。
5.被执行人:茹坚,男,汉族,山丹县老军乡焦湾村三社居民,未履行(2016)甘0725民初23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关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款5430元。
6.被执行人:曹俊春,男,汉族,山丹县陈户镇刘伏村四社居民,未履行(2015)山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关于离婚纠纷一案案款8000元。
7.被执行人:张天珍,女,汉族,山丹县东乐镇小寨村四社居民,未履行(2016)甘0725民初4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关于离婚纠纷一案案款11000元。
8.被执行人:孙俭,男,汉族,山丹县位奇镇高寨村一社居民,未履行(2016)甘0725民初19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款10000元。
9.被执行人:张博,男,汉族,山丹县陈户镇王城村居民,未履行(2016)甘0725民初18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款22375元。
10.被执行人:杜永年,男,汉族,山丹县老军乡老军村四社居民,未履行(2016)甘0725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款50000元。
11.被执行人:马俊文,男,汉族,山丹县陈户镇东门村二社居民,未履行(2016)甘0725民初86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关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案款4000元;未履行(2016)甘0725民初14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款20500元。
12.被执行人:郝家荣,男,汉族,山丹县大马营镇马营村八社居民,未履行(2016)甘0725民初5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款6060元。
13.被执行人:何杰,男,汉族,山丹县李桥乡东沟村一社居民,未履行(2016)甘0725民初5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案款15000元。
14.被执行人:梁庭人(曾用名梁得民),男,汉族,山丹县位奇镇十里堡村三社居民,未履行(2016)甘0725民初22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款120000元。
15.被执行人:程建英,男,汉族,山丹县大马营镇磨湾村八社居民,未履行(2016)甘0725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款226800元。
16.被执行人:程立仁,男,汉族,山丹县大马营镇磨湾村八社居民,未履行(2016)甘0725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款226800元。
17.被执行人:尹资瑜,男,汉族,山丹县清泉镇北大街3号居民,未履行(2016)甘0725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款226800元。
18.被执行人:茹昶,男,汉族,山丹县老军乡焦湾村三社居民,未履行(2016)甘0725民初14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款20500元。
19.被执行人:陈斌,男,汉族,山丹县李桥乡下寨村二社居民,未履行(2016)甘0725民初21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关于追偿权纠纷一案案款25000元;未履行(2016)甘0725民初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款50000元。
20.被执行人:袁茂儒,男,汉族,山丹县陈户镇寺沟村一社居民,未履行(2015)山民初字第16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款66000元。
21.被执行人:郑霞,女,汉族,山丹县东乐镇山羊堡村十一社居民,未履行(2016)甘0725民初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关于离婚纠纷一案案款10000元。
22.被执行人:马骏,男,汉族,山丹县霍城镇双湖村四社居民,未履行(2014)山民初字第4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款13753元。
23.被执行人:郝志勇,男,汉族,山丹县大马营镇马营村九社居民,未履行(2014)山民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案款44884元。
24.被执行人:祝芳,男,汉族,山丹县老军乡祝庄村四社居民,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7205273613。未履行(2017)甘0725民初1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款40000元。
25.被执行人:周明,男,汉族,新疆和静县哈木胡提镇223团居民,未履行(2017)甘0725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2017)甘0725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2017)甘0725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关于劳务合同纠纷三案案款26972元。
26.被执行人:刘敏,男,汉族,山丹县陈户镇刘伏村四社居民,未履行(2017)甘0725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2017)甘0725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2017)甘0725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关于劳务合同纠纷三案案款26972元。
27.被执行人:梁福昌,男,汉族,山丹县大马营镇新泉村二社居民,未履行(2016)甘0725民初12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款64200元。
28.被执行人:宋爱莲,女,汉族,山丹县大马营镇新泉村二社居民,未履行(2016)甘0725民初12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款64200元。
29.被执行人:毛克俊,男,汉族,山丹县霍城镇上河西村二社居民,未履行(2016)甘0725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款48300元。
30.被执行人:李会春,男,汉族,山丹县李桥乡高庙村七社居民,未履行(2013)山民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关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款12760元。
31.被执行人:郭登泰,男,汉族,山丹县老军乡郭泉村一社居民,未履行(2017)甘0725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关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案款24000元。
32.被执行人:张梁,男,汉族,山丹县李桥乡杨坝村四社居民,未履行(2016)甘0725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款26000元。
33.被执行人:王德红,男,汉族,山丹县王家庄305号居民,未履行(2016)甘0725民初17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关于追偿权纠纷一案案款288832元。
34.被执行人:赵劲松,男,汉族,山丹县清泉镇迎宾中路59号居民,未履行(2016)甘0725民初9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款49075元。
35.被执行人:杜静善,男,汉族,山丹县陈户镇崖头村六社居民,未履行(2017)甘0725民初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款1680元。
36.被执行人:何长经,男,汉族,山丹县霍城镇周庄村四社居民,未履行(2017)甘0725民初2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款20000元。
37.被执行人:龙鸿(曾用名龙洪),男,汉族,山丹县清泉镇西大街30号居民,未履行(2016)甘0725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款56000元。
38.被执行人:高永龙,男,汉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南路108号居民,。未履行(2016)甘0725民初10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款150000元。
39.被执行人:辛建华,男,汉族,山丹县霍城镇下西山村三社居民。未履行(2015)山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款68000元。
40.被执行人:王育红,男,汉族,山丹县大马营镇马营村八社居民。未履行(2016)甘0725民初23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关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案款27000元。
41.被执行人:钱加红,男,汉族,山丹县霍城镇下河西村七社居民,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69****2536。未履行(2016)甘0725民初1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款5300元。
42.被执行人:张文婷,女,汉族,山丹县清泉镇碗窑3号居民,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861****60X。未履行(2015)山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关于离婚纠纷一案案款7010.5元。
43.被执行人:杨峰,男,汉族,山丹县大马营镇磨湾村一社居民。未履行(2016)甘0725民初17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关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款48467元。
44.被执行人:王银文,男,汉族,山丹县位奇镇暖泉村一社居民。未履行(2016)甘0725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关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案款158000元。
45.被执行人:郑应沛,男,汉族,山丹县清泉镇东大街13号居民,未履行(2016)甘0725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关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案款158000元。
46.被执行人:王忠,男,汉族,山丹县位奇镇暖泉村五社居民,未履行(2016)甘0725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关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案款158000元。
对上列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同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高消费期间,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禁止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消费行为;禁止入住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行为;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和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得旅游、度假和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诚信系统记录等方面进行全方位限制。限制高消费行为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止。
本公告公布的同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及限制高消费令一并送达。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高消费,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限制被执行人的消费和经营行为。举报电话:0936-2720145 0936-5928140。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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