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杂的银行理财新规,老百姓知道这几点就够了

转载 上观新闻  2018-09-29 16:44  阅读 959 次

经过两个月的征求意见,近日银保监会正式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看起来洋洋洒洒、专业复杂,但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实际上明白以下几点就够了。

1、设定单只理财产品销售起点。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单只私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

2、个人首次购买需进行面签。延续现行监管要求,个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在银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面签。但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不强制要求个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在银行营业网点进行面签,这可能意味着个人可以通过网络进行面签。

3、引入投资冷静期。对于私募理财产品,银行应当在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冷静期内,如投资者改变决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但再次强调一下,此举只适用于私募产品。

4、《办法》规定,公募理财可以通过公募基金,投资股票。现行的银行理财监管业务制度允许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但是规定公募理财产品只能投资货币型和债券型基金。

5、《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不得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在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只能登载该理财产品或者本行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银行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6、强化信息披露。在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的同时,充分采纳市场机构意见,进一步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分别列示其信息披露要求:公募开放式理财产品应披露每个开放日的净值,公募封闭式理财产品每周披露一次净值,公募理财产品应按月向投资者提供账单;私募理财产品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银行每半年向社会公众披露本行理财业务总体情况。

7、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延续现行做法,要求银行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理财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全流程、穿透式”集中登记。银行只能发行已在理财系统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投资者可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产品信息,核对所购买产品是否为银行发行的正规理财产品,有助于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加强投资者保护。(来源: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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