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先生咨询:2016年7月,我与卖方签订二手房交易合同,房屋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房产面积100平方米,价款150万元。合同约定2016年8月1日双方去房管局签订买卖协议,当天还要办理贷款审批申请手续。我们双方按日期签订了协议,我交付了首付款并申请办理了贷款手续。2016年9月中旬,卖方说贷款审批手续太慢了,耽误他买其他房屋,提出解除合同。我认为卖方应该继续配合我办理过户手续,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根据天津市现行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您与卖方按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以后,如果您已依约履行主要义务并主张继续履行合同,而卖方拒绝履行产权过户、交接房款、交付房屋等后续合同义务,除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情形以外,原则上法院可以支持。这些情形主要包括: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您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即交付房款和申请办理贷款。对方仅以贷款审批手续过慢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显然依据不足。您可以与对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没有上述除外情形,法院支持您的诉讼请求的可能性较大。(来源:每日新报,作者:张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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