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额贷款政策中关于融资方面政策的简单总结
央行、银监会:50%
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2008年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另外,2017年12月1日,央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简称“通知”)。这份通知有以下三点内容对网络小贷融入资金作出限制:
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如果严格执行监管新规,很多小贷公司都需要大幅度增资,才能解决杠杆率这个风险指标的合规问题。
重庆:230%
2012年6月4日,重庆市金融办下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重庆市金融办在这份文件中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各类融资进行比例控制,“以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和回购方式开办资产转让业务的,两项融资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0%;主要股东定向借款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0%;开办同业资金借款业务的,借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借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30%。”
从《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来看,重庆地区小贷公司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30%。
重庆有出台网络小贷政策,即《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这份网络小贷政策在网络小贷融资政策上面没有新条款。因此,可以认为重庆网络小贷、传统小贷的融资余额均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30%。
江西:传统小贷50%VS网络小贷200%
2009年2月13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包含《江西省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两份文件。
在《江西省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江西省人民政府对小贷公司资金来源提出如下要求:“1.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2.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
2016年9月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综合处印发《江西省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指引(试行)》。该指引第十八条指出: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不超过2家银行机构融入资金,以及转让的信贷资产和资产证券化融入资金。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和资产证券化业务,应事先报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融资情况及时报监管部门备案。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2倍。”
湖南:评级为A级,融资比例为300%;B级为200%;C级为100%
2017年5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下发《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 》。该文件有以下四点与小贷公司融资直接或者间接相关: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专业化、特色化经营,同时适当放宽业务范围。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专注于 “三农”、小微企业、专业市场、工业园区、上下游产业链等特定领域开展业务,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创新产品和业务模式。在主营发放小额贷款、提供财务咨询的前提下,分类监管评级达到A级的小额贷款公司,还可以经营票据贴现(但不包括转贴现)、买卖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权益类投资、贷款转让、代理销售等业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机构、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开展业务合作。
“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不良资产处置。支持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债转股、以资抵债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消化不良信贷资产;支持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在国家认可的金融交易场所挂牌出让、资产管理类公司收购、有实力的大股东回购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
“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创新融资方式。允许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行业内拆借等方式融入资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支持,开展业务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境内外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等国家认可的金融交易场所挂牌融资。引导小额贷款公司逐步降低贷款利率。
“适当提高融资比例。允许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向银行借款、行业内拆借和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等方式适当提高融资比例,但融资比例之和最高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0%。分类监管评级结果为A级的,融资比例为300%;B级为200%;C级为100%,D级公司不得对外融资。”
同重庆一样,湖南省有出台网络小贷政策,但在网络小贷融资政策上面没有新条款。因此,可以认为湖南网络小贷、传统小贷的融资余额均最高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0%。
广西:50%
2009年11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71号)。该文件第十八条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其中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内部或者外部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012年8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2〕58号)。该文件提出如下政策:
“稳步拓展融资渠道。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资金批发与小额贷款零售业务的合作。对运行情况良好、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自治区金融办审核同意,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资产交易平台合作开展资产转让等业务;可从股权投资基金融入资金,融入资金余额暂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可在一定范围的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资金调剂拆借。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2017年8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办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该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
“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坚持以自有资金为主发放贷款,严格遵守有关融资管理规定,强化资金来源和使用管理。公司必须在注册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和放贷资金专户;放贷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资资金)必须进入唯一的放贷资金专户后方可放贷。”
同重庆、湖南一样,广西省有出台网络小贷政策,但在网络小贷融资政策上面没有新条款。因此,可以认为广西网络小贷、传统小贷的融资余额均最高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云南:50%
2008年11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该文件第十九条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云南省有单独的网络小贷政策,但网络小贷政策没有融资新条款。
上海:50%
2016年9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沪府办发〔2016〕42号)。该文件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本市相关规定创新融资方式,扩大可贷资金规模。”
上海有单独的网络小贷政策,但网络小贷政策没有融资新条款。
山东:200%
2016年9月7日,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该文件一共有3条与小贷公司融资有关,分别是:
“第三十五条 开展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采取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手段和方法,对公司自身或其他企业的资产进行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探索市场化的不良贷款处置办法,支持通过金融资产交易平台挂牌、资产管理类公司收购、有实力的大股东回购等方式转让不良信贷资产,支持通过债转股、以资抵债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消化不良信贷资产。
“第三十六条 开展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取得代理销售相应资质后,接受合格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在境内发行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金融产品。
“第三十七条 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拓宽融资渠道,通过银行融资、法人股东定向借款、与各类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开展合作等方式进行融资,融资方式、利率水平按照市场化原则由双方自由协商确定。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私募债券、资产证券化、资产权益转让等方式,依法合规开展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境内外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等途径, 提高融资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各类债务融资余额总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2015年4月23日,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下发《关于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做优做强的通知》。该通知第四大点是“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多元化融资,进一步提高融资能力”,具体分为以下三小点: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以及各类地方金融组织进行对接,推动各方在贷款批发与零售、资金拆借、融资担保等多方面加强合作,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经申请向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努力提高融资水平。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与齐鲁股权交易中心、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山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等省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对接,通过发行私募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依法合规开展直接融资。
“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等途径,树立品牌形象,提高融资能力。”
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该条例关系到小贷公司融资的条文为: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开展业务经营,重点为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融资服务,并可以通过发行优先股和私募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山东省没有发布网络小贷政策。
宁夏:200%
2016年6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局下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其中,与小贷公司融资相关的条款有: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范围:(一)基本业务。1.办理各项小额贷款。2.同业拆出。3.其他经批准的业务。(二)对外融资业务。1.向金融机构融入资金。2.同业拆借。3.股东定向借款。4.股权质押融资。5.资产转让业务。6.发行债券包括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等业务。7.其他经批准的对外融资业务。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对外融资、中间及创新业务,应基本具备以下条件,并经自治区金融工作局批准或备案:(一)达到监管评级Ⅱ级(含)以上。(二)公司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三)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四)具有比较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会计核算制度、操作规程等。(五)申请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3亿元。(六)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开展对外融资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实行负债总额管理,实际负债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0%。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在境内外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上市或挂牌后股份协议转让实行备案管理,但公司主发起人不得变更,单一持股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
内蒙古:不详
2012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该文件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条款为: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不得擅自对外融资。”
2015年11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加强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该文件第五大点“积极改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环境”的内容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有关:
“(十五)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精神,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建立和完善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机制,通过持续稳定的资金融入渠道,不断增强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
“(十六)允许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发行银行间非市场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私募债券、资产权益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市场、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以多种方式实现直接融资。
“(十七)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与投资基金、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加强合作,通过多种方式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债权性或股权性融资。
“(十八)鼓励合规经营、风险管控严密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股东定向借款、同业资金调剂试点。”
内蒙古有网络小贷文件,但无关于融资的新条款。
河南:200%
2012年7月27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废止了此前的文件《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中小企〔2009〕13号)。新的《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融资的条文内容为: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包括向内部或外部集资;不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发放高息贷款,不得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禁止账外经营,不得从工商企业获取资金,不得向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贷款,不得对外担保,不得开展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不得在核定的县(市、区)行政区域外从事经营活动。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时,应该认真审查是否符合上款规定,违反上款规定的,不得给予融资。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融资行为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2017年2月1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意见》。该文件关于小贷融资的条文为:
“适度拓宽融资渠道。在严格规范融资行为,严禁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和风险自担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直接融资。允许经营规范、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除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外,还可向其他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经批准可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小额贷款公司各类债务性融资余额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200%。探索开展小额再贷款业务,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再融资服务。”
2017年5月16日,河南省金融办下发《河南省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指引(试行)》。该文件第二十三条与网络小贷融资有关:
“第二十三条 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从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以及资产转让和资产证券化等融入资金。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各类债务性融资余额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200%。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资产转让和资产证券化业务,应事先报监管部门批准。”
江苏:100%(实行股东特别借款制度后,各类负债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400%)
2009年11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该文件指出:
“六、有序拓宽农村小贷公司资金来源渠道。凡坚持服务“三农”、合规经营、风险控制好、利率水平合理的农村小贷公司,融资比例可达资本金的100%。资金来源一是商业银行贷款或融资;二是经过批准的大额定向借款(以股东借款为主);三是经批准的农村小贷公司之间资金调剂拆借;四是积极探索财政性资金、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保险资金等通过农村小贷公司发挥支持“三农”作用的可行性。”
2010年1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该文件与小贷融资有关的条文包括:
“第二十一条 以下各项为各地金融办日常监管中主要监管和查处内容:……(四)未经批准从事超范围经营活动;(五)融入资金超过规定比例;(七)小额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低于70%,“三农”贷款(以人民银行统计口径为准)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低于70%,贷款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经营性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低于70%……”
2011年1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意见》。该文件关于小贷融资的政策为:
“四、稳步扩大农村小贷公司主营业务规模。对农村小贷公司实行负债总额管理:实际负债(包括银行贷款和经各级金融办批准的大额定向借款等)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或有负债(对外提供担保等)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0%。各市金融办可根据各农村小贷公司合规经营情况,分类、逐家核定负债比例。一方面,各级金融办要加强对农村小贷公司的融资管理,确保农村小贷公司按照规定的渠道、比例融入资金,严防农村小贷公司吸收和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另一方面,要积极拓展农村小贷公司的融资途径,探索通过农村小贷公司大额定向借款、保险和信托资金注入等多种方式,优先支持服务“三农”、运作规范、风险可控、利率较低的农村小贷公司提高支农能力。各地要认真研究已有的农业专项资金、专项贴息政策,对发展较好的农村小贷公司给予资金支持。”
2011年9月2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该文件与小贷公司融资有关的政策有:
“二、严格小贷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加强对小贷公司关联贷款,特别是大额关联贷款的管理,防止小贷公司通过各类关联交易抽逃资本金。未从银行融资且未开展担保业务的小贷公司发放的股东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小贷公司上一年度资本净额的20%,单户股东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该户股东实际到位资本金的50%;已从银行融资或已开展担保业务的小贷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特殊情况须报经市金融办审批。小贷公司发放其它关联方贷款,单户余额不得超过所在市小额贷款标准,其中单户余额超过所在市小额贷款标准50%(含)的关联方贷款应在贷款发放前向所在市金融办备案。各市金融办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关联方贷款管理细则,小贷公司关联方的认定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令2004年第3号)。”
“九、建立小贷公司股东特别借款制度。股东特别借款是指由小贷公司股东以自有资金借给小贷公司、清偿顺序列小贷公司其它各类负债之后的定期借款。股东特别借款的期限为3个月和3个月的整数倍,原则上不得提前支取。股东特别借款的利率由股东与小贷公司协商确定,但原则上不得高于商业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的2倍。股东特别借款的总规模不得超过小贷公司实际到位资本金总额,其中单个股东的借款不得超过该股东实际到位的入股金额。持续借入半年以上股东特别借款,可按正常程序转增资本金,且转增资本金时,法人股东不受出资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末所有者权益35%的限制,个人股东不受出资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的限制。因转赠资本金导致小贷公司最大持股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须经省金融办审批。实行股东特别借款制度后,小贷公司各类负债(包括直接负债和或有负债)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400%,股东特别借款外的各类融资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
2013年5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融资的政策为:
“科技小贷公司的客户对象主要是以创新为驱动力,属于先进制造、现代服务和农业科技等领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技小贷公司支持园区(开发区)和所在省辖市范围内涉科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应不低于70%;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经营性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小额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小额贷款的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农村小贷公司小额贷款标准的2倍,具体标准由各市金融办确定,报省金融办备案。科技小贷公司中标团队在筹建申请前应做好筹建地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走访调查,在筹建申请时附上详细的客户调查报告。科技小贷公司的贷款户数在开业一年内应不低于25户/亿元资本净额,开业满一年后应不低于35户/亿元资本净额。”
2013年12月25日,江苏省金融办下发《关于调整完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部分监管政策的通知》。该文件关于小贷融资的政策包括:
“五、鼓励支持农贷公司上市融资。支持有意愿、有条件的A级及以上农贷公司通过境内外上市募集资金。拟上市农贷公司须提前12个月向省金融办提出备案。允许农贷公司股东为上市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并控股已备案农贷公司。农贷公司须在备案后24个月内完成挂牌上市工作,如过期则须在2个月内恢复原有股权结构。支持有意愿、有条件的A级及以上农贷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拟挂牌农贷公司须提前6个月向省金融办提出备案。交易收购方参照我省农贷公司发起设立或参股条件,在交易完成后一个月内履行相应的股权变更审批程序。”
2015年2月16日,江苏省金融办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该文件与小贷融资有关的政策有:
“三、鼓励农贷公司探索开展不良资产处置工作。6、支持农贷公司采用债转股形式处置不良资产,不断提高 农贷公司信贷资产质量,增强多元化融资能力。允许农贷公司按 不良贷款总额30%的比例实施债转股。农贷公司应在完成债转股 相关变更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辖市金融办备案,并做好公开 信息披露工作。7、支持股东有意愿的农贷公司试点开展不良信贷资产打包 转让。借鉴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金融不良资产方法,探索开展不良 信贷资产打包转让试点,支持有实力的大股东回购、农贷公司受 托清收不良资产,降低农贷公司账面不良率,提高资产质量和运 行能力。8、引导支持农贷公司不良信贷资产在省内各金融资产交易 中心挂牌转让,提高运用市场手段化解不良贷款的能力。
“四、鼓励农贷公司积极开展业务创新。9、支持符合条件的农贷公司开展现金池调剂、应付款保函、 开鑫贷、小微企业私募债等创新业务。10、鼓励农贷公司开展小微贷业务。坚持小额分散经营理念,通过引入微贷技术、改进信贷流程、提高风控能力,深入拓 展域内小微贷市场,大力发展小额消费贷款、小额信用贷款,提 高农贷公司多层次、差异化信贷服务和市场竞争能力。11、探索发展“小贷卡”业务。坚持服务小微、风险可控 的原则,支持江苏银行联合金创公司、金农公司发行“小贷卡”, 综合发挥多方优势,支持优质农贷公司探索发展小贷卡业务。”
黑龙江:200%
2011年6月2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小贷融资的条款为: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2015年5月21日,黑龙江金融办下发《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变更、债权融资及设立子公司相关监管政策规定(试行)》。关于小贷融资的条文为:
“三、挂牌小额贷款公司债权融资。挂牌小额贷款公司在债权融资余额不超过其资本净额2倍的前提下,可依法依规开展债权融资,不需事前报省金融办、所在地市(地)金融办(局)和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2016年2月24日,黑龙江金融办下发《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小额贷款公司扩大业务范围相关监管政策规定(试行)》。该文件关于小贷融资的规定如下:
“一、挂牌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除《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黑政办发[2011]31号)规定的小额贷款业务、票据贴现业务、资产转让业务和代理业务外,还可申请开办以自有资金投资业务、对外提供担保业务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二、开展以自有资金投资业务、对外提供担保业务的监管要求。挂牌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开展投资业务且以自有资金投资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40%,对外提供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
2017年4月6日,黑龙江金融办下发《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试点相关监管政策规定(试行)》。该文件规定:
“第十七条 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其债权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2倍。”
广东:100%
广东省金融网在2012年2月3日刊发了《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其中关于小贷融资的政策为: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一)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二)从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2012年1月18日,广东省金融办下发《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这份文件与小贷融资相关的条款有:
“二、适度放宽业务经营范围。对规范经营1年以上、各项监管指标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适度放宽业务经营范围,如开展中小企业融资、理财等咨询业务,以及资产转让回购、票据贴现、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一般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积极拓宽融资渠道。(一)小额贷款公司可从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凡发生融资业务的,应于次月5日前向县、市、省级监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融资金额、利率、期限以及借款合同等。(二)采取融资比例弹性化试点。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额度达资本净额的50%后,对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经与融入资金的金融机构协商同意,可再增加融资额度至资本净额的100%。(三)小额贷款公司可从投资基金融入资金,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在融资合作前,应按程序报县、市级监管部门初审、复审同意后,由所在地级市监管部门报省金融办审查批准同意,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2016年3月23日,广东省金融办下发了《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管理工作指引(试行)》。该文件下发目的是为了拓宽小贷公司融资渠道,其中关乎小贷融资的核心条款为: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上市(挂牌),除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拟上市(挂牌)交易市场相关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六)对外融资总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1倍……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务类融资工具的,各类债务融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1倍。”
2014年12月23日,广东省金融办下发《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利用未分配利润发放贷款的试行办法》。该文件核心条款如下:
“第一条 为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利用未分配利润发放贷款,增加可用资金,提高经营效益,更好地服务“三农”及小微企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未分配利润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历年产生的净利润扣除股东分配后的余额。未分配利润应按资产负债表口径计算,计算口径为上一季度末未分配利润与盈余公积之和。
“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申请利用未分配利润发放贷款:(一)成立满一年且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二)最近6个月月末平均贷款余额不低于可贷资金的90%。(三)上一个季度末的未分配利润不低于200万元。(四)上一个季度末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不良贷款率低于5%。(五)在非现场监管系统中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填报数据。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利用未分配利润发放贷款,不列入融资额度计算。”
2016年10月21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广州民间金融街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其中关于融资的条款为:
“第十六条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利用自有资金开展贷款业务,同时可通过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小额再贷款公司进行对外融资或通过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等经省金融办或市金融局批准可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创新业务的交易场所开展承担回购义务的贷款资产转让和贷款资产收益权转让,以及经批准的其他融资方式进行外部融资,且外部融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省市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在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及发行债务、资产证券融资等债务类融资工具,应符合省市相关规定。”
广东深圳:深圳为200%
2016年7月1日,深圳市金融办官网刊发《关于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融资创新业务试点的通知》。该通知关于融资的条款如下:
“一、同意本市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机构、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以及其他经批准同意开展小额贷款融资创新试点的要素平台和小额再贷款公司融入资金,通过外部合规渠道融入资金总比例(含同业拆借)不得超过公司上年度净资产的200%;同业拆借的拆出资金比例不得超过上年度净资产的30%。具体融资交易条件、交易方式和利率价格等事宜,由有关各方商洽决定。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上述经批准的交易平台或再贷款公司开展融资创新试点。”
2016年10月21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广州民间金融街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其中关于融资的条款为:
“第十六条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利用自有资金开展贷款业务,同时可通过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小额再贷款公司进行对外融资或通过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等经省金融办或市金融局批准可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创新业务的交易场所开展承担回购义务的贷款资产转让和贷款资产收益权转让,以及经批准的其他融资方式进行外部融资,且外部融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省市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在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及发行债务、资产证券融资等债务类融资工具,应符合省市相关规定。”
吉林:50%
2008年9月16日,吉林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其中关于融资的条款为: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辽宁:普通小贷50%VS科技小贷100%(部分科技小贷已经取得网络小贷资质)
2008年11月1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其中关于小贷融资的政策为:
“(三)科学设置各项监管指标,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经发现,省政府金融办取消其经营资格,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中小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
2009年2月16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申了上述条文。
2013年1月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下发《辽宁省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其中关于小贷融资的政策有:
“第二条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先期试点工作在沈阳市金融商贸开发区、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市高新园区、鞍山市高新园区、营口市高新园区开展,待时机成熟后再推广至省级(含)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
“第三条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指试点区的名称,行业为科技小额贷款,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八条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来自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以及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的企业股东借款、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间的资金拆借;外部融入资金不得超过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100%。”
2014年8月26日,辽宁省金融办下发《关于防范小额贷款公司出现非法集资和经营风险的通知》。其中关于小贷融资的条款如下:
“九、拓宽融资渠道,增加资金供给。市、县金融办(委、局)要努力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贷公司开展资金融通和业务合作,鼓励小贷公司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通过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和发行私募债券等方式融资,督导小贷公司通过依法合规的融资渠道和方式筹集资金,严厉打击小贷行业发展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融资行为。”
2017年4月5日,大连市金融发展局下发《大连市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试点工作指引》(大金局发〔2017〕32号)。其中关于网络小贷融资的政策为:
“四、试点额度。首次试点线上发放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50%,后续试点经评估后,可根据业务展需要适当放宽额度。
“九、禁止性条款。……(三)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四)禁止未经批准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五)禁止自行发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或未经批准擅自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信托等金融产品……”
天津:50%
2011年8月22日,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审批监管暂行细则》。其中关于融资的条款为:
“(八)公司营运资金主要来源应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接受的捐赠资金,以及向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2011年8月2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审批监管暂行细则》。其中关于融资的政策为:
“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二十一条“贷款转让”指小额贷款公司作为转出方将信贷资产以卖断方式售予银行业金融机构、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合格转入方。信贷资产的转出方应征得借款人同意方可进行信贷资产的转让,但借款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贷款转让业务禁止信贷资产的非真实转移,转出方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转出、转入双方不得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规避监管。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整体性原则,即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二)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三)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四)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
2016年12月1日,天津市金融工作局下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关于融资的条款为: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应真实合法,营运资金主要来源应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接受的捐赠资金、从金融机构及合规渠道融入的资金,融入资金方式及比例应符合监管评级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北京:50%
2009年1月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北京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公司章程公司小额贷款小公司章程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其中第四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关于融资的政策为: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及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十八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北京银监局,并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2016年11月24日,海淀区金融服务办公室在官网刊发文章《海淀区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再增新成员》,主要内容为“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下发批复,批准北京美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通小贷)在我区设立,成为我区继京汇小贷、大北农小贷、拉卡拉小贷、中技科融小贷之后第五家互联网小贷公司。美通小贷由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单独发起设立,注册资本1亿元。”目前,该文章已经被删除。北京无公开发布的网络小贷政策。
甘肃: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0%
2008年9月28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关于融资的政策在“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和业务规定”,内容为: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2015年11月27日,甘肃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和甘肃银监局联合下发《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其中关于融资的条款为: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运用自有资金从事放贷业务,也可以通过捐赠资金、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开展创新业务等方式融入资金从事放贷业务;小额贷款公司的融入资金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1倍。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青海:50%
2012年2月27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关于青海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其中关于小贷融资的条款为: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的其他资金来源。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新疆:50%
2017年8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b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关于小贷融资的政策有: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一)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公司盈余资金;(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再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自身法人股东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机构自主协商确定;(三)国家及自治区批准的其他资金来源。”
福建:150%
2012年3月1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其中,关于融资的条款为: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自主选择若干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对运行情况良好、合规经营、考评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上限可提高至公司资本净额的100%。经省经贸委审核并依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等业务,但回购式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0%。”
河北:200%
2015年9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其中第四部分为“有序拓宽融资渠道”:
“(一)拓宽融资渠道。允许经营规范、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引入优先股股东、向主要法人股东(持股比例达到15%以上)定向借款、参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资金调剂、与金融机构探索新型融资方式。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发行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股权质押贷款、小额再贷款等方式,进一步拓展融资渠道。
“(二)提高融资杠杆率。对经营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在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融资能力,更好地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向银行借款、主要股东借款、资产转让、同业资金调剂等方式开展债务性融资,各项融资比例之和最高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具体比例由省金融办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评级结果和融资情况分等核定。
“(三)规范融资条件与申报程序。小额贷款公司可引入优先股股东,须是法人股东且数量不得超过3个,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单一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2年内不得退出。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法人股东对小额贷款公司净资本出资额的2倍。创新融资方案应报省金融办审核同意,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管,每季度向省金融办报告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各种渠道融资情况。
“(四)加强融资风险管理。各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要制定管理制度,加强融资管理,确保按规定的渠道和比例进行融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他资金融出方要加强对融资资金的管理。严禁小额贷款公司及相关资金融出方利用上述融资渠道进行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严禁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通过接受第三方委托、向第三方融资等形式,以非自有资金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借资金。”
山西:100%
2017年3月2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下发《山西省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其中,关于小贷融资的条款为:
“第十八条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利用自有资金开展贷款业务,同时可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再贷款公司进行外部融资。经批准可开展承担回购义务的贷款资产(收益权)转让,以及经批准的其他融资方式进行外部融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0%。”
山西无传统小贷政策。
浙江:50%
2008年7月14日,浙江省金融办、省工商局、浙江银监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下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其中关于小贷融资的条款为: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2015年10月29日,浙江省金融办下发《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的意见》。该文件关于小贷融资的政策为:
“7.加强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小贷公司可自主选择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自主委托存款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鼓励小贷公司与银行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提高实际融资比例,降低融资成本。深化银行机构和小贷公司的业务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实现互利共赢。鼓励小贷公司与证券、保险、信托、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合作。
“8. 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探索通过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发行资产证券化、私募债等产品。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到“新三板”、省股权交易中心等资本市场挂牌,通过股权转让、定向增发、发行优先股、发行小贷定向债等方式募集资金。支持小贷公司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小贷公司要按照“市场化运作、风险自担”的原则,严格规范融资行为,严禁小贷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
安徽:50%
2009年5月1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其中关于融资的条款为: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存款,其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政府奖励资金、利息收入,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调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2011年10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其中关于小贷融资的政策为:
“3.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政府奖励资金、利息收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等。不得以借款等方式向内外部集资,不得融入委托贷款,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湖北:50%
2009年5月1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湖 北 省 工 商 局、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和湖北省公安厅联合下发《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其中关于融资的条款为:
“第十八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海南:250%
2011年12月6日,海南省金融办官网刊发《海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09〕72号),其中关于融资的条款为: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主要来源应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严禁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时,应认真审查是否符合上述规定,严格按照比例控制融资额度。”
2012年6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琼府办〔2012〕98号),其中关于融资的条款为:
“(七)适度提高融资比例。对于年度考评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其融资比例最高可放宽至资本净额的200%。资金来源渠道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借款资金来源必须是法人股东的自有资金,借款利率一般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2倍,股东借款余额超过资本净额10%的要逐笔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批;资金拆借,经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可进行资金调剂拆借。
“(八)稳步拓展直接融资渠道。对运行情况良好、合规经营、连续两年考评为优秀或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并依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合作开展资产转让等业务。回购式资产转让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0%。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四川:50%
2008年11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关于小贷融资的条款为: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禁止小额贷款公司向内部或外部集资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贵州:130%
2012年9月1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其中关于融资的条款为:
“(四)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提高资本实力。鼓励管理规范、盈利能力强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引进投资者、股东追加投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金等方式提高资本实力。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及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33%。
“(五)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利用新型融资渠道和方式进行融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资金批发与小额贷款零售业务的合作。小额贷款公司可积极探索开展以下方式融资,并接受省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的监管:1.从不超过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2.通过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包括银行机构、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专门从事金融资产交易的机构等,下同),创新开展融资方式;3.向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主要股东定向借款;4.在全省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同业资金拆借;5.积极探索财政性资金、信托资金、保险资金等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发挥支持“三农”作用的可能性;6.经批准的其他融资方式。
“(六)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各类融资比例。从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融资余额之和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向主要股东定向借款的,融资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开办同业资金借款业务的,借出资金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30%,借入资金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30%;其他方式融资比例另行研究制定。”
陕西:传统小贷50%VS网络小贷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50%
2008年10月11日,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联合下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其中关于融资的条款为: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对内或对外集资。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省内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应给与积极支持。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2016年11月,西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编写了《关于印发西安市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其中第三章“合规经营”关于融资的政策为:
“第十八条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利用自有资金开展业务,经省、市金融办批准,可以从以下渠道补充业务资金:(一)从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融入不超过注册资本1倍的资金。(二)从股东拆入不超过注册资本1倍的资金。(三)开展贷款资产转让及贷款资产收益权转让,其中需回购的贷款余额不超过注册资本0.5倍。需开业经营1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还须满足最近四个季度末笔均金额占贷款余额的比例不高于0.25%。”
西藏:没有找到西藏关于小贷的监管政策
以上为中国各省小贷公司的融资政策、杆杆率数据汇总。接下来有几点说明:
1、小贷公司杆杆率最低为50%,最高为400%;
2、绝大多数省份在计算杆杆率时,分母用的是净资本额,这是对的。部分省份的政策在描述可融入资金时分母用的是注册资本金(或注册资本),请读者在看的时候加以辨别。净资本额是包含注册资本的,大致等同于企业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其中注册资本确实算核心部分。媒体一般以注册资本作为分母来计算杠杆率,是错误的。
由于注册资本是通过企查查、天眼查和启信宝这样的网站就可看到,而所有者权益除了小贷公司自己披露就看不到,所以看一个小贷公司可以融入多少资金时看注册资本和其所在省份的融资政策可以估出个大概。本文末尾附上已经完成工商注册的网络小贷的注册资本,就是供读者参考。
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9月30日,全国共有小贷公司8610家,贷款余额9704亿元,实收资本8259.23亿元。贷款余额/实收资本为1。抛开净资本额中的其它参数,小贷公司的杠杆率实际上非常低。阿基米德曾说,给他一个支点他将撬动地球。但是,如果这个杠杆是央行、银监会给的,一亿个阿基米德应该也撬不动一个地球,因为在杠杆支点两端长度为1:1的情况下,再多的阿基米德也抵不上一个地球的质量5.965*10^24千克。
央行数据没有披露的是,很多小贷公司实际杆杆率高达几十倍甚至几百倍。出现这种情况,是政策当初50%这个数据就不合理呢,还是市场玩家扩张的欲望永无止境?如果寄希望小贷这个不伦不类、无名无分的金融业态对经济的发展有所贡献,也许当初就没必要设置那么低的天花板,以至于没有人实际上遵守,进而游离于监管指标外无限远。
3、全国各省的小贷公司融资政策、杠杆率数据是经过三天才汇总完成,其中可能有遗漏某些政策,比如广东省的小贷杆杆率是50%,但经微言科技一位律师提醒才知道深圳出过一个文件使得深圳的小贷公司杆杆率为100%。如有遗漏,随时欢迎补充。(本文转自国培机构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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