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史记丨中国银行业的先驱:典当 质店 押店

转载 中国金融  2017-12-29 19:51  阅读 1,926 次

作者:孔祥毅,摘自:《中国金融》 2010年第8期

典当”一词始于何时?宋朝范晔所著《后汉书·刘虞传》所记,“虞所赍赏,典当胡夷,瓒数抄夺之”。说的是东汉末年,甘陵相刘虞奉命攻打幽州,与部将公孙瓒发生矛盾。刘虞打算把受赏之财质押给外族,却被公孙瓒劫掠。有人据此认为典当萌芽于汉朝,距今约1800多年,也有人认为典当始于南北朝的寺庙。典当业是最古老的金融业,其名称较多,有质库、质肆、质店、解库、长生库等。北宋画家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中就绘有一座“解库”,其门首挑出一个“解”字招牌。按照资本数量与经营规模,典当大致可分为典、当、质、押四种。典的规模最大、资本最多、期限最长、利息最轻;当铺次之;质店又次之;押店最小,往往称为“小押店”,其资本最少,期限最短,利息最重。

萌芽 发展 鼎盛

典当业萌芽于西东两汉,兴起于南北两朝,成熟于大唐五代,立行会于北金、两宋,鼎盛于明清,衰落于清末民初。宋朝行会组织相当成熟,典当行会也从市井工商诸业中脱颖而出,成为中国典当史上最早的行会组织。

唐宋时期的典当业通称为质库,有时亦称为解库、解典库等。宋代以后,质库在进行一般的消费性动产抵押放款的同时,也开始进行经营性的放款。与此同时,还逐步发展出了有息存款,从而初步显示出了作为信贷中介人的职能。

明清时期,典当更是得到空前发展,与钱庄、票局并列为当时社会的三大金融机构主体。典当经营,既有贷款业务,又有存款业务,比较经常、固定地经营各类公私款项存储,常常与商人之间有比较固定的资金融通关系,还能够兑换银、钱,发行钱票,成了以动产抵押放款为主的综合性的金融机构。清代杭州丝商到南京做生意,“把银子交与行主人做丝,拣头水好丝买了,就当在典铺里,当出银子,又赶着买丝,买了又当着”,粮商也做同样的生意。典当存款,依当时惯例,不但有息,而且可以零星支用,不但私人闲款存典取利,大量官款亦常常“发当生息”。明清“典肆,江以南皆徽人,曰徽商;江以北皆晋人,曰晋商”。山西商人开设的典当业遍及全国许多省份,如祁县的乔家在西北、京津、东北和长江流域等地的各大商埠均有巨资经营的当铺;介休的冀家,其资本10万两银子以上的大当铺就有钟盛、增盛、世盛、恒盛、永盛等多家;榆次聂店王家,以经营当铺为主,开设的当铺遍及江南、东北、河南、河北及山西各地。

寺当 民当 官当

当铺丰厚的盈利,引来皇宫贵族及官府垂涎,纷纷斥资典当业,涌现出不少皇当、官当,分割民当资本的经营利润,遂使典当业竞争加剧,内部分工明确,专业化趋势发展,经营管理水平有了提高,出现了《典业须知录》一类的内部管理文献。于是,中国典当业有所谓寺当、皇当、官当、商当之别。

范文澜先生曾指出:“后世典当业,从南朝佛寺开始。”“兴佛”带来寺院香火鼎盛,财力日增,寺院经济发达,寺院将寺库余积资财按照佛教“无尽财”思想,出贷济贫,“出息取利”,回转生财,用以事佛。周而复始,生息积财,又救助贫民,乃慈善之举,因而生意兴隆,这是最早的典当机构——佛寺质库。

政府典当始于与宋朝并立的北方金朝,《金史·百官志》载:“大定十三年(1173年),上谓宰臣曰:闻民间质典,利息重者至五七分,或以利为本,小民苦之。若官为设库务,十中取一为息,以助官吏廪给之费,似可便民。”于是,金政府在中都(今北京)、南京(今开封)、东平(今山东东平)等各大城市广泛设置官典——“流泉务”达28所,并派专门官员管理。金世宗还专门制定了官营典当业管理规则,这是迄今见于我国历史文献中最早的一部由政府颁布的典当业管理规则,是我国典当业成熟的一个标志。明初朱元璋痛恨寺庙,为了巩固其统治,不断限制佛教,寺院经济骤然衰退,寺院典当基本消亡;同时朱元璋也极其憎恨贪官污吏盘剥,官营典当在明朝也销声匿迹。此后,典当资本主要以商人典当为主,基本占有全部典当市场份额,民间商帮典当业非常发达。尤其是山西晋帮和徽州商帮,以其经营典当业的规模之大、分布之广、获利之多而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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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俗 当技 当规

当铺的柜台,在360行中是最高的,一般五六尺高。鲁迅说,我“几乎是每天,出入于质铺(当铺)和药店里……药店的柜台和我一样高,质铺的是比我高一倍”。当铺通常月息1分,也有2分或3分的。日伪时期的“小押当”,利息从10分起,最高达40分。

1888年(光绪十四年),平江县知县为一个镇开设典当张贴一张布告说,北乡因“山阻隔城甚远,贫户称贷维艰又无富户,请贴开典……各捐银壹百两之例于梅柘围地方开设质店以通缓急。每串每月取息二分五厘。凡属用度店资雇请执事辛工火食等项皆在息内弥数,并非重利盘剥”。布告要求开店人“凡一切质物需公平交易,量物后质,缓急相通”,还郑重警告“倘地痦强质强取,勒索刁难,借端滋扰,许该店主随时扭禀拿究,决不姑宽”。这张布告的后面还列有四则条规:一是质店原为便时之计,每串每月取息钱25文,以十六个月为满期,过期不取,听变价作本,执票作为废纸,不得异言;二是质物倘来路不明,不与本店相涉,如有遇落执票者,皆准请保,查明书字,审承照物,算明还钱给物,不得恃强勒取滋事;三是质有衣物等恐鼠咬虫伤,霉烂朽坏,自应各安天命;四是质当原为便民通融之计,非私押重利者,不得压质强取,妄作非分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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衰落 消亡 重生

清末民初,政权更迭频繁,社会动荡不安,军阀割据,货币混乱,苛捐杂税繁重,经济凋敝,典当业生存环境极为恶劣,加上现代金融业的发展,典当以未能及时转化经营理念,适应社会发展,导致满货亏损,资金枯竭,逐渐走向衰落,到20世纪30年代,全国当铺比清中期大约锐减70%以上……(全文请阅读《中国金融》印刷版2010年第8期)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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