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5大借款利息支出的扣除限额!

转载 税来税往  2017-12-29 19:15  阅读 1,058 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资金借贷是在所免难的事情,可是,不同的借款、不同的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否有限额规定呢?

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同大家讲一讲这企业不同情况下的利息支出规定,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一、企业向“自然人股东”借款的利息支出

政策规定:

根据国税函[2009]777号文相关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应用解析: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时,是需要满足债资比要求的, 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企业向个人股东借款,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二、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政策规定:

根据国税函[2009]777号文相关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可能扣除。

应用解析:

1、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2、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3、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三、企业向“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处理方式与本文第一条处理方式相同。

四、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借款的利息支出

政策规定:

根据国税函[2009]312号文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应用解析:

1、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2、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五、企业接受“委托贷款”发生的利息支出

业务案例:

我公司通过银行从集团下属公司取得委托贷款,年利率为9%。所得税税前扣除按何标准,是金融企业的利息标准还是非金融企业的标准?在计提当年是否可以扣除,还是实际支付时扣除?

业务解析:

1、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

2、在委托贷款的期限方面,由委托人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偿还能力或根据委托贷款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3、在委托贷款的利率方面,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的各类贷款利率商定,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浮动的上限。

4、在具体办理委托贷款时,先由委托人与借款人达成融资意向,协商确定贷款利率、期限等要素。然后委托人与借款人要在业务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委托人向业务银行出具《贷款委托书》,并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共同向银行提出申请。银行受理客户委托申请,进行调查并经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客户接受委托并办理相关手续。

5、在委托贷款业务中,借款人可以直接向金融机构(受托人)支付利息,也可以直接向实际贷款人(委托人)支付利息,金融机构作为中介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也就是说,委托贷款业务中,受托人金融机构实际上不是资金借贷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此,单位接受的委托贷款,实际上是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应按照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来源:税来税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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