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公司困境与转型路径研究

转载 安徽省社科院  2017-12-29 19:08  阅读 1,213 次

一、引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数据,金融机构2016年各项贷款余额较上年增长13.5%,而企业经营性贷款仅增长6.6%,工业长期贷款仅增长3.1%。部分金融机构偏离主业等问题,不仅拉长了企业的融资链条,也造成了资金“脱实向虚”。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抓好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机构突出主业、下沉重心,防止脱实向虚。有序化解处置突出风险点。”从2005年6月开始,我国小贷公司开始商业化探索,小贷公司的发展整体上对我国的小微企业贷款难、贷款慢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但目前市场上的小贷公司的利率大多为15-30%,而我国5000家工业企业的平均利润率是6%左右,因此,能承受如此高融资成本的企业大多为短期融资[1],由此引发小贷公司高风险导致高利率等一系列问题,这对于小贷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是个考验。

二、小贷公司发展出现瓶颈

2008年5月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2005年12月,日升隆和晋源泰两家完全由民间资本投资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立。自此,小额贷款公司实现爆发式增长,根据央行网站公布的数据,从2008年底公司数量不到500家,发展到2015年达到最高峰,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910家,年均增长50.9%,从业人员数量达117344人,年均增长41.7%,贷款余额达9411.5亿元,年均增长54.2%,实收资本8453.3亿元,年均增长44.2%。2015年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进入停滞期,各项指标有所下滑。截至2017年1季度末,全国共有8665家小额贷款公司,较2015年减少245家;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数量109078人,同比减少8266人;贷款余额9377亿元,同比减少34.5亿元,实收注册资本8234亿元,同比减少225.3亿元。另外,小贷公司的财务指标也在全面下滑。以新三板挂牌的小贷公司为例,截至2017年3月底,新三板全部挂牌小贷公司43家(不含3家退市或准备退市)中的21家发布的2016年年报显示,这21家小贷公司总体主要指标全部下降。2016年,21家小贷公司共实现营业收入9.82亿元,比2015年减少11.86%。其中14家公司下降,占66.67%。21家小贷公司共实现净利润5.10亿元,比2015年下降26.77%。其中,13家公司下降,占61.90%。负债方面,2016年末,21家小贷公司总负债14.67亿元,比2015年下降1.78%。每股收益方面,2016年,21家小贷公司平均每股收益0.0914元,比2015年减少27.35%。每股净资产方面,21家小贷公司平均每股净资产1.23元,比2015年下降1.05%。收益率方面,2016年,21家小贷公司净资产收益率7.47%,比2015年下降3.18个百分点。

三、小贷公司存续面临内外部双重约束

小额贷款公司在服务农村金融市场及小微企业中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2],也曾有过高速发展时期,但近几年的发展中出现了融资难、风险高、税负重、监管缺等问题,小贷行业的生存状况不容乐观。小贷公司在经营环境、治理能力、风险控制等外部和内部双重约束下,其发展面临诸多困境[3]。(一)小贷公司良性发展外部性约束。1.宏观经济环境约束。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以来,经济增速持续下行,实体经济发展出现问题,更重要的是2007年以来,在《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中明确指出对于借新还旧的企业一律归为关注类贷款,银行一是为了其统计指标的考量,二是没有意愿提取关注类贷款所需的2%的专项拨备,基本采取先还贷款再续贷的办法应对企业贷款。因此,企业在新旧贷款交替之间需要“过桥”资金,这类业务正是小贷公司的主要业务来源,而这类业务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一旦银行抽贷,其所有的风险都将转嫁到小贷公司,坏账风险加大。2.定位模糊导致制度性歧视。小贷公司成立之初是为了在县域范围之内解决三农问题设立的具有一定导向性的类金融机构,发展的方向也是遴选一部分经营比较好的小贷公司转向村镇银行,以小额、分散为其经营特征[4],但在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所发的《关于小贷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又将小贷公司视为一般工商企业,使得小贷公司的定位发生偏移,并在发展中受到制度性歧视。首先,税收歧视。小贷公司在营业税、所得税、涉农贷款优惠、金融企业风险准备金税前提取等方面全部比照一般工商企业征收,但并未考虑到小贷公司的高风险性是一般企业所不具备的。小贷公司营改增后税率为6%、企业所得税25%再加上股东分红所得税20%,综合下来,总的税费占全部税费的40%。其次,融资歧视。按照上述的《指导意见》,小贷公司可以融资自有资金的50%,但事实上,一方面可以融资的小贷公司需要利率上浮30%以上;另一方面,融资渠道越来越窄[5],从间接融资角度来说,工商银行等大多数银行从2016年开始全面禁止对小贷公司的贷款;从直接融资来看,2016年初,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也全面停止了小贷公司的挂牌,截至2017年3月,已经有3家小贷公司终止挂牌。最后,风险约束不对称。小贷公司属于非金融机构,很难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贷款人的信息收集增加了难度,不能报送征信黑名单也降低了对贷款人的违约约束力。3.同质化竞争严重使得风险上升。当前的小贷公司可以根据贷款规模和经营理念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类银行模式,客户少,单笔贷款的金额大,一般超过100万,甚至到上千万。此类小贷公司大多采取从银行聘请资深从业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理念上采取与银行同样的经验思路,以抵押担保为主要的风控措施,以银行内部介绍为主要的获得客户手段;另一类则是小额信贷模式,一般为国有小贷公司和外资小贷公司为主,国有小贷公司资金来源为国有资本投资,财务成本低,外资小贷公司经营方式稳健,以追求低坏账率为其首要目标,这类小贷公司大多采取小额、分散模式经营。当前,我国的小贷公司8665家,在风险控制、获得客户等方面同质化严重,在风险控制手段上仍然采取抵押担保为主要方式,优质的客户一般会直接选择银行贷款,所以符合风控条件又非银行客户的业务量非常少,导致竞争过大,从而使得小贷公司被迫放松风险控制,一旦发生违约,小贷公司由于其约束力弱会首先暴露风险。(二)小贷公司良性发展内部性约束。1.贷前风险控制技术落后导致坏账率大幅上升。小贷公司作为民间借贷的演化产物,其历史可以追溯到南北朝时期,距今已经1500年历史,但风险控制的手段依然没有大的变化,至今仍然将抵押、质押作为主要的风控措施。长久以来,小额贷款的生存社会背景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传统小额贷款模式下,人们存在的社会载体即所谓“熟人社会”,大部分的交流和人际交往的对象是同族、同村的熟人,放贷者对于借款人的反映信用程度的“软信息”收集成本小、效率高。但伴随着我国市场化、城市化、全球化和信息化的社会转型,传统社会的“熟人社会”结构不断被打破,“熟人”关系被超越,社会关系开始转向非熟人社会。小额贷款在这一社会背景下,也正在经历信用约束有强到弱的变化。特别是“软信息”的收集越来越困难,真实度越来越低,可作为贷款的依据可靠性也越来越低[6]。2016年,在36家新三板挂牌小贷公司中,不良贷款率的中位数是2.76%,比2015年不良贷款率增长了一倍(1.38%),20家小贷公司的不良贷款率有所上升,部分小贷公司的不良贷款率甚至超过了20%,资产质量迅速恶化。2.经营模式落后,面临P2P网贷、消费金融和民间借贷的竞争。网络借贷崛起带来的竞争压力也使得小贷公司的业务受到一定冲击。截至2016年末,P2P贷款余额为8162.24亿元,接近小贷公司同期9272.80亿元的贷款余额。同时,P2P贷款余额增长迅猛,2015和2016年同比分别增长291.97%和101%,按此势头发展,2017年末P2P贷款余额将超过小贷公司贷款余额。消费金融公司目前也正处在快速发展过程中,截至2017年1月底,银监会批复的消费金融公司达到了22家,其中绝大部分为银行系主导。绝大部分的金融消费公司注册资金为3亿元,只有6家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金达到了10亿元。

四、小贷公司转型发展路径选择

小贷公司的发展受到内外部双重约束,发展出现困境,应积极加快转型,寻求更多的发展路径。(一)网络小贷公司模式。近年来,网络小贷公司呈加速发展态势,截至2017年4月28日,全国11个省市共批准了120家网络小贷牌照(含已获地方金融办批复未开业的公司),主要分布在广东、重庆、江苏和江西省,这与这些地方出台了相应的鼓励发展网络小贷公司的优惠政策有关。网络小贷公司可以综合利用网络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消费、交易以及生活等行为大数据信息或即时场景信息分析客户信用风险和进行预授信,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全流程贷款服务,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满足小微企业“短、小、频、急”的融资需求。当前的供给侧改革下,发展“互联网+”是大势所趋,小贷公司也应积极转变思路,利用互联网思维改造小贷公司经营模式。(二)香港接受存款公司模式。小贷公司由于其定位不清晰,设立之初被定义为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导致其地位尴尬。从《小贷公司转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看,小贷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困难重重,需要满足放弃控制权、结算汇款通道建设完善等条件,小贷公司不具备相应条件,也没有转制的动力。要摆脱小贷公司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定位,可以借鉴香港模式,即实行银行三级发牌制度,可分别为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持牌银行具有最大限度的存贷款业务;有限制牌照银行主要从事商人银行及资本市场活动等业务。该类型银行不得经营持牌银行业务,但可接受30万元或以上任何期限的存款,且存款期限不设限;接受存款公司大部分由银行拥有或与银行有联系,主要从事私人消费信贷及证券等多种专门业务。这些公司只可接受10万元或以上,最初存款期最少为3个月的存款。对于有限制牌照银行也应该设立门槛,最低实缴注册资本要求不应低于5亿元。接受存款公司的最低实缴注册资本要求不低于1亿元。在转制为接受存款公司后要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给予以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相应的税收优惠。(三)“P2P+小贷”模式。小贷公司存在贷前调查成本高、贷款风险控制难度大、对借款人约束力不强以及资金来源受限的问题,而P2P公司也在寻找合规可持续发展的业务模式,面临如何做好项目风险控制和如何寻找到优质的项目来源两个问题。P2P公司可以发挥网络渠道优势,为小贷公司提供资金来源,小贷公司为P2P公司提供更专业的风控体系和优质的项目来源。小贷公司在P2P平台上向投资人推荐合格的融资项目,通过P2P平台发起借款,小贷公司对该项目提供增信和债权到期回购承诺,小贷公司可以以自有资金和平台融资共同出借资金,在此过程中收取利息和通道费作为利润。在此过程中,P2P公司起到中介作用,承担了提供项目来源,符合当前政府对P2P公司的定位,小贷公司在此过程中承担了风险审核、贷后管理以及部分资金提供方的职能。与P2P的合作使得小贷公司的基础资产收益权化整为零,通过互联网金融的方式分散部分风险,降低获客成本。(四)小贷信息查询平台模式。虽然各地成立了地方金融办领导的小贷公司协会,但实际工作中小贷公司往往各自为政,由于经营方式的同质化,小贷公司大多不愿趋于合作,特别是在业务联系中往往是竞争关系,导致小贷公司发展过程中风险难以控制、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甚至出现在多个小贷公司恶意骗贷。针对信息严重不对称问题,应该建立具有可信背景的信贷信息发布和查询平台,为避免小贷公司客户资料外泄,可以由地方金融办组织建设统一的信贷数据库,由各小贷公司将借款人的主要信息上传。在小贷公司贷前审查时,可以查询该数据库,显示该借款人是否有借款记录,以及基本的信用信息。作为区别于温州民间借贷登记中心模式,小贷信息查询平台仅限于信息登记与查询,并不会作为信息中介机构运营,减少了追逐利润产生的道德风险。(五)产融结合模式。我国规定,银行业不能投资实业,银行资本就难以与产业资本结合。由于小微企业自身存在抗风险能力弱、经营不稳定、报表真实性差、缺乏有效抵押担保等先天性不足,出现贷款难、贷款贵等现象,而产融结合突破了传统的信贷经营理念,使小贷公司不再将视线仅仅局限于借款企业本身的评级、授信、抵押、担保等信贷标准,而是以核心企业为纽带,依托于小企业供应商与大型核心企业的真实贸易背景,以企业的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做质押,实现订单项下的融资。产业链融资业务因为核心企业的介入,使商业的信贷风险大为降低。

五、结语

当前金融改革背景下,小贷公司可以利用技术手段,管理工具可以深入到产、供、销,可以在地方金融办的监管下,积极通过互联网数据、信息的连接,完成产业链闭环,实现全方位资金、货物的完全控制,从而实现风险控制的科学化。小贷公司也可以尝试使用多种手段扩展小贷公司的融资渠道,加上用技术手段相连接,真正的产融结合不仅会带来安全、可观的金融利润,更会帮助实现实业的跨越和小贷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RenaudBourlè,AnastasiaCozarenco.Stateinterventionandthemicrocreditmarket:theroleofbusinessdevel-opmentservices.SmallBusinessEconomics[J].December2014,Volume43,Issue,4:931-944.

[2]S.Brana.Microcredit:ananswertothegenderprobleminfundingSmallBusinessEconomics.January2013,Volume40,Issue,1:87-100.

[3]ArvindAshta.Dialecticevolutionthroughthesocialinnovationprocess:frommicrocredittomicrofinance[J].JournalofInnovationandEntrepreneurship.December2014,3:4.

[4]ManuelA.Hernandezetc..Parametricversusnonparametricmethodsinriskscoring:anapplicationtomicro-credit[J].EmpiricalEconomics.May2014,Volume46,Issue,3:1057-1079.

[5]胡颖毅.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瓶颈”及其资产收益权评估[J].改革,2013(6).

[6]史建平,王胜春,张韬等.在规范中继续成长———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报告[J].科学决策,2013(11).

作者:李颖,单位:安徽省社科院城乡经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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