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起征点上调至5000元?原来我们都理解错了!

原创 同话财经  2018-07-02 07:09  阅读 2,162 次

6月29日,备受关注的个税改革实现重大推进,在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一周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在全国人大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一个月,这意味着,一个月征求意见结束后,个税修正案将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将很快实施新的个税方案。

此次个税个改的方案中,最备受关注的,应该是综合所得减除费用提至每年6万元,也就是每个月5000元。与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不同,草案结合当前征管能力和配套条件等实际情况,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从个税改革消息一推出了,就引起广大公众的热议,当然,关注最多的还是“起征点提至5000元”,但是,实际上,小编仔细阅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全文,除了引用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相关要求中提到“起征点”以外,正文之中并没有一个“起征点”的字样。

中国人大网征求意见页面

为了便于大家看明白,小编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全文第(四)点完整的引用如下,大家可以自行阅读以下: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月,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草案将上述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这一标准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体现了一定前瞻性。按此标准并结合税率结构调整测算,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该标准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统一适用,不再保留专门的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月)。(第五条)

我们来看看,什么是起征点?

根据百度百科的定义:起税点,又称“征税起点”或“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通俗点说,起征点,其实就是征税的起点,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小编的收入是6000元,起征点是5000元,那么小编的收入超过了起征点(5000元),这就意味着小编需要纳税,并且,纳税的数额计算基数是按照收入6000元全部数额计算。如果未达到5000元,就不征税。

再来看看免征额的概念。

我们还通过百度百科的概念来看:免征额亦称“免税点”。税法规定课税对象中免予征税的数额。无论课税对象的数额大小,免征额的部分都不征税,仅就其余部分征税。个人收入调节税规定,对投稿、翻译、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按比例税率20%征税。这里规定的减除费用额,也就是免征额。

也就是说,免征额的概念,就是在一定基数范围内,是属于免征范围,超过的部分才需要缴税,还按上面的例子,小编收入6000元,如果免征额是5000元的话,那么小编缴税的基数为(6000-5000)=1000元,小编只需要就超出免征额的数额来进行缴税。这基本与我们个人所得税施行的方式一致。

从上面两个概念比较就能看出来了,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起征点与免征额同为征税与否的界限,对纳税人来说,在其收入没有达到起征点或没有超过免征额的情况下,都不征税。

在个税个改中,相关内容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免征额。可是广大媒体,几乎都在使用起征点的说法。

针对广大媒体,甚至专家,将个人修正案草案中综合所得减除费用直接解释为起征点的说法,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学术委员、财政研究室主任杨志勇认为,很多财税方面的专家都在错误使用“起征点”概念,这会影响到未来针对改革真正“起征点”的讨论。连普通财政学专业的大学生都知道的常识很多财税专家竟然自己错用,这个问题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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