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务委关于进一步引导和支持典当行做好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通知

转载 天津市商务委  2017-11-06 23:51  阅读 1,351 次

津商务流通〔2015〕11号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市典当同业协会,各典当企业: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支持典当行做好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5〕6号),充分发挥天津典当企业在中小微企业融资方面的优势,做好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典当企业责任意识,提升为中小微企业做好融资服务的自觉性

(一)做好典当企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宣传工作,逐步改变社会对典当行业的陌生和偏见,为典当企业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增强典当企业及高管的责任意识、充分认识拓展中小微企业融资市场不仅是典当企业经营的社会责任更是发挥典当行业比较优势的客观要求,确立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小微民生作为自身的经营定位,在融资市场激烈的竞争中与中小微企业共生、共赢、共成长。

(二)依托市典当同业协会,加强与我市商会、专业协会的友好联系。由各自商会、协会牵头,组织适宜的会员单位进行联保、互保,为急需资金的中小微企业解决短缺之急,通过行业、协会联动互助机制,立足各个行业实际,提升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二、拓宽典当企业服务领域,提高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水平

(一)突出典当融资快捷高效服务。各典当企业要针对中小微企业客户融资“金额小、需求频、周期短、要求快”的特点,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缩短放款办理时间,提供更加快捷的服务,真正做到对中小微企业按需、按日放款,支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发挥好“救急解难”作用。

(二)拓宽质、抵押物品范围。充分发挥市典当同业协会作用,协调各典当企业通过培训、引进专业人才扩展典当品种,由当前单一的贵金属、机动车、房屋扩展到动产中的名表、书画、金属器、瓷器、玉器以及财产权利中的更多品种,帮助中小微企业能够运用更多的质、抵押物品解决短期资金之需。

(三)开拓传统服务领域。突破以当物的足值性和变现能力为抓手的传统经营思路,面对中小微企业逐步开展以赎当能力为抓手的典当业务,关注中小微企业自身的资产负债结构、企业运营状况、现金流量以及中小微企业所在行业的发展前景等,在中小微企业还款意愿以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灵活进行典当方案设计,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

(四)尝试典当业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突破以往对单个企业提供典当服务的传统模式,围绕核心企业,将服务客户拓展到企业所在产业链的供应企业、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消费客户等,帮助中小微企业增强其供应链的薄弱环节,深层次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提高企业所在供应链的竞争能力。

三、增强典当企业自身实力,加强企业之间合作,提升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能力

(一)鼓励典当企业通过增资、重组等方式扩大企业规模,增强竞争力;支持具有品牌优势、经营规范、效益良好的典当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二)鼓励典当企业与保险公司、担保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建立合作框架;试行与资产管理公司等第三方公司合作,当典当贷款满足约定的转让条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时,将贷款转让给第三方公司,降低客户融资成本。

(三)大力培养和提升典当企业处置绝当物品的能力。一方面鼓励典当企业充分利用门店展示、销售绝当商品,促进商品流通。支持典当企业开设绝当品销售网点,开展与零售、批发企业合作,以促销、拍卖等多种方式快速处理绝当品,尽快回笼资金,形成良性循环,为中小微企业销售处理积压物品提供良好服务。另一方面鼓励市典当同业协会牵头建立行业绝当品处置平台,采用多种形式的专场拍卖、专场展销、联合打包整体出售等方式帮助企业处置绝当物品,促进资金周转,帮助典当企业回笼资金。

(四)积极探索利用互联网开展典当业务。互联网具有传播广、速度快、成本低、无地域和时间限制等优势,典当企业可通过互联网拓展新型、便捷的营销渠道,通过互联网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鼓励有条件的典当企业积极探索网络营销、网上销售绝当品、移动互联网应用等新型业务模式,便利中小微企业融资。

四、建立并完善风险化解体系,帮助典当企业提高抗风险能力

(一)定期开展专业业务研讨会。由市典当同业协会牵头组织各典当企业围绕中小微企业用于融资的质、抵押物品范围、担保方式、企业经营纠纷案例等进行业务研讨,在业内形成规范的操作程序,逐步形成并完善全面的合同文本模板,有效防御操作风险。

(二)依托协会网站筹备建立业内不良客户信息平台,帮助典当企业及时掌握当户信用情况,避免二次风险的发生。

(三)加强经营风险防控。各典当企业遵照“钱出去、质抵押物进来”的经营理念,认真做好典当物的质、抵押工作,依法依规做好质、抵押物的相关登记,做好风险防控。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有关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完善在线和现场监管制度,重点加强对典当企业资金来源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典当企业违规融资,严禁非法集资,切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201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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