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和典当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转载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7-11-06 23:48  阅读 1,472 次

皖政办〔2015〕7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87号)精神,进一步发挥融资租赁、典当行业对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服务功能,健全融资服务体系,助推全省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改革创新与规范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融资租赁企业“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的比较优势和典当企业“短、小、灵、快”的特点,提升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水平,满足实体经济多样化融资需求。力争到2020年,全省融资租赁企业达到100家以上,典当企业400家以上,打造一批知名度高、竞争力强、经营模式创新的骨干企业,融资租赁、典当行业的服务覆盖面和市场规模显著提高,统一、规范、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基本建立。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规划行业布局。结合落实“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针对全省区域性特征和差异化需求,进一步优化合肥经济圈、皖江城市带、皖南示范区、皖北地区和大别山片区等区域的融资租赁、典当企业布局,科学合理设立网点。鼓励融资租赁、典当企业向县域等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支持在全省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县设立融资租赁、典当企业,稳步增加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有效供给。(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培育壮大经营主体。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典当企业,支持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典当企业,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融资租赁、典当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增资扩股,形成一批资金实力雄厚、竞争优势突出、业务模式领先的骨干企业。引导具有品牌优势、经营规范、效益良好、资本充足的融资租赁、典当企业在中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连锁经营。支持沿海发达地区融资租赁、典当企业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支持有实力的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跨境租赁和跨境兼并,培育跨国融资租赁集团。(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

(三)创新发展融资模式。支持融资租赁、典当企业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合作,探索新型融资模式。鼓励融资租赁、典当企业与商业保理公司、担保公司等加强合作,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市场化方式批量收购融资租赁、典当企业债权或依法处置融资租赁、典当企业的不良资产。引导融资租赁、典当企业借助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推动融资租赁企业与证交所、股交所等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建立合作机制,以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企业债券及资产证券化等方式促进债权在公开市场交易平台进行流转。鼓励保险资金采取债权、股权、信托计划等方式投资融资租赁行业。(责任单位: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保监局、安徽证监局)

(四)健全融资合作机制。鼓励银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向运营稳健、资信良好的融资租赁、典当企业及其大股东授信,满足其合理信贷需求。推进融资租赁、典当企业与创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合作,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拓宽其融资渠道。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保险等信用保险业务,提供专业化风险管理服务;鼓励保险机构与银行机构合作,开展信用险项下保单融资业务,拓宽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渠道。(责任单位: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保监局)

(五)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鼓励融资租赁、典当企业建立科学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动态掌握客户经营状况,合理设计特色融资产品。支持建立融资租赁企业租赁资产登记流转平台,盘活存量租赁资产。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坚持融资与融物相结合,提高融资租赁全产业链经营和资产管理能力。鼓励典当企业优化融资流程,缩短当金回款期限,运用促销、拍卖等多种方式快速处理绝当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

(六)提供特色融资服务。支持设立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公司,探索面向个人创业者的融资租赁服务,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在汽车、家电、钢铁、有色、煤炭等传统优势行业做大做强,鼓励拓展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节能环保和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领域。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参与城乡公用事业、污水垃圾处理、环境治理、广播通信、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开展面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家用轿车、家用信息设备、耐用消费品等融资租赁。鼓励典当企业根据中小微企业不同特点开发典当质、抵押品,丰富当物品类,积极开展各类动产、不动产、财产权利典当业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七)创新融资服务模式。鼓励融资租赁、典当企业与银行、信托、保险、担保等机构联合开发产品,支持典当企业开展债权转让、回购和担保等服务试点,鼓励典当企业在注册资金一定比率内对中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安排。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开发长租短贷、租赁保理、供应商租赁等新型产品,开拓售后回租赁、分成合作租赁、结构式参与租赁、捆绑式租赁、一站式按揭式租赁、保税租赁、联合租赁等业务。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以租金、租赁物残值、承租企业股权作为主要收益,为创业成长期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综合服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探索融资租赁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模式相结合。(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安徽保监局)

三、保障措施

(八)积极落实税收政策。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符合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并实际使用,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承租方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到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九)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可比照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支持政策,在财政贴息、政策奖励、风险补偿、抵押登记等方面对融资租赁、典当企业予以支持。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营运中购买融资租赁业务。在经营资质认定上同等对待租赁方式购入和自行购买的设备。简化船舶、农机、医疗器械、飞机等设备融资租赁登记许可或进出口手续。规范机动车交易和登记管理,优化交易流程,便利融资租赁双方当事人办理业务。简化融资租赁公司涉汇管理,对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对外融资租赁业务实行事后登记,由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融资租赁公司可到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账户内外汇收入结汇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外汇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引导商业银行利用外汇储备委托贷款支持跨境融资租赁项目。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城乡住房建设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

(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推动融资租赁企业接入人民银行统一征信系统,支持典当企业纳入系统,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扩大征信系统的应用范围和覆盖面。创新和推广信用工具、信用产品,降低金融和经济交易成本。建立客户信用数据库,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弥补融资租赁、典当企业对客户资信方面的信息缺失,降低经营风险和业务成本,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完善并落实客户红、黑名单制度,对信用较好的中小企业提供优惠融资服务,引导小微企业增强信用意识。(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

(十一)强化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引进融资租赁、典当行业人才的奖励措施。加强融资租赁、典当行业人才的引进力度。推动有条件的高校开设相关专业课程,开展专业培训。支持行业协会依法开展管理咨询、技能培训、业务交流等工作。支持行业协会履行协调、自律、服务、维权等职能,鼓励企业加入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自我约束,承担社会责任。(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

(十二)强化风险防范。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融资租赁、典当行业统计制度、综合评价体系和分级管理体系。完善风险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强化日常监管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严禁融资租赁、典当企业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严禁以融资租赁、典当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切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实现行业平稳运行。融资租赁、典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大股东应就上述两个“严禁”的内容向注册地监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对已经设立的融资租赁、典当企业,每年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审计或现场检查,并出具合规报告。(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保监局、安徽证监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建立融资租赁和典当行业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协调沟通,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商务部门要加强融资租赁和典当行业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实施意见的跟踪落实和督查指导。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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