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有个当事人问我,他的一张信用卡上上个月结欠了3000元左右,还款时仅剩5块钱左右没还,结果这个月账单上显示有利息,金额为23元余。无独有偶,据媒体报道,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主持人李晓东用信用卡消费了18869.36元,后来,银行从双方约定的自动还款账户中扣款18800元,因约定还款账户中金额不足,还有69.36元未还。后来,李晓东收到了银行新一期的账单,上面显示有317.43元利息。一怒之下,李晓东将发卡银行诉至法院。
仅剩69元未偿还,便产生了317元的利息,这些利息是怎么产生的呢?答案就在于银行信用卡的计息方法,按银行届行规,信用卡欠款如果没有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部还清,当期账单每一笔消费都会被计收利息,换句话说,既是按照所有的欠款为基数计算逾期还款利息。
笔者认为,此问题涉及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一是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的计息条款是否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如果该计息条款并没有尽到对持卡人义务的提醒,尤其是提醒持卡人注意计息方式条款以及银行方责任免除和限制的条款,那么该计息条款就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相应的计息方式对持卡人不产生约束力。二是在尚有部分欠款的情况下,按照全部欠款全额计息是否公平?按照合同法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利息应该采取填平的原则予以补偿,换句话就是损失多少补多少,在尚有部分欠款的情况下,按照全部欠款全额计息,是对填平原则的突破,加重了持卡人的义务,对持卡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来源:雅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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