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付玲在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五路信用社存入1100万元,一年后存款到期取钱时,却被告知没有这笔钱。“钱是在银行存的,存款单还在手上,钱怎么就没了?”
银行6%高息揽储 存1100万当日收到60万贴息
2014年10月,付玲接到一名“中介”的电话称,山东滨州一家银行“高息揽储”,年利率是6个百分点,问她是否有存款意向。
在正常的利率下,银行很难招揽到大额的存款,因此会通过中介,以“贴息”的方式进行揽储。所谓的贴息,就是给回扣,这对于很多大额储户来说,早已是“公开的秘密”。
经过简单沟通,付玲得知此次揽储的银行是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社渤海五路分社,限定的存款金额为1100万,她随后联系了七名亲友,凑齐了这笔钱。
涉事的滨城区农信社渤海五路分社。(当事人供图)
2014年10月16日,付玲同中介一起,从浙江杭州前往山东滨州,在滨州农信社渤海五路分社柜台将1100万元全部存入银行,存期为一年,银行工作人员从柜台递出一张存单给她。存款当天,她收到了60万元贴息,按照凑钱份额分给了亲友。
取钱时却被告知“没这笔钱” 存入当日就被支取
2015年10月17日,1100万存款到期后,付玲与爱人再次前往该农信社,打算将存款兑付。但当他们将存单递给柜员时,却被告知“没有这笔钱”。
随后他们找到负责人,要求查账。让付玲觉得奇怪的是,交易明细显示,她在2014年10月16日存入1100万元,但这笔钱在存入当天就被以转账方式支取。
“存款消失”并非个案 共1.6亿余元去向不明
实际上,从2013年3月到2015年底,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三个网点,像付玲一样遭遇“存款消失”的储户,共有27名,“消失”的存款共计1.6亿余元。
一名受害人在滨城区农信社渤海五路分社存钱时,曾拍下柜台内的涉案人员。(当事人供图)
叶萧军(化名)是渤海五路分社受害人当中,第一个发现存款出现问题的储户,他的遭遇与付玲几乎一摸一样。2015年10月10日,他去兑付自己一年前存入的400万元存款时,被告知“没有这笔存款”。
叶萧军至今仍保存这农信社为他出具的400万元的存单。(图来自澎湃新闻)
储户们损失的1.6亿余元究竟去了哪里?
据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自2011年开始,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农商行台子支行行长段某多次为杨某经营的创能石化公司进行融资,欠下巨额高利借款无法归还。为归还之前借款以及继续建设创能石化公司,段某与杨某商议后决定多方筹集资金。
判决书称,2013春节前后,段某与邹平农商行台子支行职工张某等人协商后,决定以中间人带存款人到指定银行的指定柜台办理“存款”业务,再由银行柜员将存款人资金转到特定的账户,并将事先伪造好的假存单等通过银行柜台交予存款人,用款人收到存款后进行贴息。
判决书显示,从2013年5月到2015年5月,段某、杨某等11人先后在邹平农商行台子支行、博兴农商行曹王支行、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社渤海五路分社3个网点,以“非阳光操作”为名,伪造金融票证,以高息吸引“存款人”前来办理“存款”,分工协作,交叉作案,共计伪造金融票证43张,金额共计29893万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6473万元。滨州中院经审理查明,该案共计31起,仅有4起事实中的涉案资金归还,其余27起共计16035.09万元没有收回。
根据上述事实,滨州中院于2017年12月5日,以伪造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段某及杨某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80万元;其余9名被告人,被判刑3年6个月到17年不等,并处罚金。
维权困境:巨额存款未追回,民事诉讼不予受理
关于这起案件中剩余1.6亿元资金的追缴或退赔事宜,上述刑事判决未提及。叶萧军说,案发两年多以来,他们曾多次前往山东滨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银行赔偿损失,但均被法院以“对被害人财产应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为由,不予受理。
为此,叶萧军等受害人查阅大量法条,他们认为,自己提起的是独立民事诉讼,被告是银行法人、案由是存款纠纷;而法院所指的刑事案件被告是李某、赵某等自然人,案由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这根本两码事。”
叶萧军说,现在所有受害人存入银行的钱,尚有1.6亿余元没有着落,“这些钱大部分都是亲朋好友一起凑的,究竟如何索回,我们仍然期待有关部门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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