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围绕“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重大目标,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助力全市法院执行工作顺利开展,汕头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公布第四十八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共40人),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进行监督。
根据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的联合规定,凡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被执行人,将会受到惩戒,这些惩戒措施有三项: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另外,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还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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