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以来,监管部门连续发文整治现金贷,市场反响强烈,效果立竿见影。本文分析了现金贷存在的合理性、部分平台由于不合规经营产生的问题以及监管的思路,并对行业未来的监管趋势做出展望。
一、现金贷的出现弥补了金融服务的空白
(一)现金贷的定义
目前,监管对现金贷尚无明确定义,市场普遍将其做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现金贷指无指定用途的个人信用贷款,参与主体包括持牌及非持牌金融机构。狭义现金贷指2015年以来快速发展的线上、小额、短期的现金贷款,参与主体非持牌金融机构居多。
本文所讨论的“现金贷”以狭义为主,但行业的发展规律、监管方向和原则,整个行业是相通的。
(二)现金贷存在的合理性
从2017年4月以来,整个市场闻“现金贷”色变。然而,仔细研究监管系列文件可以发现,其普遍使用“整顿”、“规范”、“治理”而非“取缔”,其中不乏对现金贷在满足民众日常消费信贷需求方面的认可。因此,今年以来的监管风暴,系主要针对问题现金贷平台可能引发的社会及系统性风险而做出的监管动作。其实,不论在政策或市场层面,现金贷的存在及发展都有其合理之处:
1.现金贷的存在和发展有明确的政策依据
2016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1]要求“适应消费加快升级,以消费环境改善释放消费潜力,以供给改善和创新更好满足、创造消费需求,不断增强消费拉动经济的基础作用”,“发展普惠金融和多业态中小微金融组织。”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在全国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2]。
消费金融是创造消费需求的重要供给侧工具,是普惠金融的典型业态。作为消费金融的业务模式之一,现金贷符合国家发展普惠金融、进行金融创新的大方向。
2.现金贷有广泛的需求和正面的社会影响
现金贷服务于两类人群,一类是中低收入人群和弱势群体;另一类是传统金融服务不能满足其需求的人群。不论哪一类,它都是金融领域的创新和实践,是传统金融的补充。
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相关数据显示,截至11月19日,中国市场上有2693家现金贷企业[3];测算,现金贷市场规模约6000亿至万亿之间,反映出现金贷背后巨大的社会需求。也正因为现金贷有普惠金融积极的一面,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不禁止现金贷。
除了满足信贷需求,现金贷还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正面的社会影响。美国加州大学教授AdairMorse的一项研究发现[4],在当地无现金贷的地区,大概每1000个家庭一年增加了12次的盗窃行为,而有现金贷的地区几乎没有。可见,现金贷有助于缓解财务困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3.现金贷的商业模式是可持续的
如果商业模式不能盈利,则难以保持它的可持续性。与现金贷相比,由于消费分期内嵌于借款人的消费过程中,安全性较高,受到了监管部门及大部分传统金融机构的认可。然而,经过几年的发展,主流优质场景的渗透率已经接近天花板,市场空间非常有限。
这种情况对于无场景的金融公司而言更甚,由于优质消费场景越来越多地掌握在电商平台手中,而这些平台正在逐步将金融业务收回;加上小的消费场景欺诈风险过高,现金贷可能是其盈利的唯一的出路。近年来互联网公司、电商平台、支付公司,甚至消费分期公司都开始布局现金贷,也可以体现其盈利性。
二、哪里有风险,哪里便有监管
(一)现金贷存在的问题
1.现金贷引发社会问题
即使现金贷的市场规模达到万亿级别,与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规模相比仍然较小,不会引发系统性风险。监管更担心的是现金贷引发的社会问题:
(1)风控缺失、共债现象严重:很多小的现金贷平台不具备风险识别能力,依赖接入第三方数据进行风控,风控模型同质化严重,容易集中爆发坏账风险;行业多头借贷现象普遍,无还款能力或还款意愿的风险被隐藏。百融金服统计,2016年底现金贷行业多次申请的人占90%以上。一旦市场流动性发生变化,资金融通量减少,贷款风险就会集中暴露。
(2)暴力催收:非法催收影响借款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据监测,目前各类催收平台达370个,涉及催收资金1.7万亿元。今年6月以来,发现违规催收频次1000余万次,施害人79万,受害人92万;涉网络催收的负面舆情新闻1万多条,已致20余人死亡。
(3)畸高利率(包括砍头息):据报道,现金贷中的发薪日贷款(PDL)平均年化利率在100-200%,高者达到600%;加上部分平台以服务费、咨询费、违约金等形式重复收费,更加重了借款人负担。
(4)过度消费:现金贷为大量学生及无还款能力的人群授信,激发了该人群的消费欲望及经济负担,加上共债现象严重,导致借款人陷入借新债还旧债的循环中,极易出现社会问题。
2.现金贷可能引发金融体系的安全问题
(1)风险由助贷平台转移至持牌金融机构:助贷模式中,由于助贷平台提供获客、风控、贷后等服务并承诺兜底,受到了持牌金融机构的欢迎。但由于兜底承诺使助贷平台变成了实际上的信用中介(而非信息中介),且缺乏助贷资质的审核及有效监管,随着业务规模增大,一旦平台不足以兑付不良资产时,持牌机构不得不直接面对风险。
(2)业务发展缺乏实质杠杆率监管:由于缺乏实质的杠杆率监管,与现金贷关系最为紧密的网络小贷公司通过助贷和ABS的形式,迅速了突破了地方金融办的杠杆率限制。据统计,各地对于互联网小贷表内融资余额基本要求是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5-2倍,最高为湖南省的3倍杠杆,最低为上海市的0.5倍。然而,以发行规模在消费金融ABS市场占比超过50%的蚂蚁金服为例,其旗下的两家小贷公司共发行了3000余亿元ABS,而小贷公司的注册资本仅20亿元,杠杆达到150倍之高。
(3)资金来源有待规范:现金贷最常见的资金来源,除了上文提到的网络小贷及银行,更有P2P及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参与。目前有592家P2P网络借贷网站开展现金贷业务,约占全部P2P平台总数的15.8%[3],包括趣店,拍拍贷,信而富等上市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发行的现金贷规模未查询到统计数据。
(二)监管风暴来临
现金贷的监管政策以今年4月18日整治办《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及《补充说明》为信号,一石激起千层浪;半年后的11月23日,17个省份的金融办负责人赴京开会,汇报当地的现金贷情况,并探讨如何落实和执行现金贷政策;12月1日至14日连发四文,现金贷行业经历大清洗。相关文件如下:
(1)2017年04月07日银监发《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及“做好现金贷业务活动的清理整顿工作”。
(2)2017年04月18日整治办《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补充说明》,要求将现金贷纳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区P2P网贷整治办对本地现金贷业务进行摸底和整顿。
(3)2017年11月21日整治办《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禁止新批设网络小贷,禁止新增批小贷公司跨区开展业务。
(4)2017年12月01日整治办《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列明开展现金贷业务的六项原则,对网络小贷、银行业、P2P参与现金贷业务做出规范。
(5)2017年12月08日网贷整治办《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6)2017年12月08日网贷整治办《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P2P机构按照141号文件即《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的要求进行整改,暂停新增、压缩存量。
(7)2017年12月14日非银函《非银部关于转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的函》,对消费金融公司参与现金贷经营的合作方资质、业务流程、投资方向、放贷余额等做出限制。
通过系列监管文件,监管部门对现金贷的态度可以总结为:在所有放贷主体都纳入监管且自担风险的前提下,作为传统金融的补充,允许有资质的平台或机构经营符合要求的现金贷业务。
三、砥砺前行前途可期:未来现金贷的监管趋势展望
1.严格规范,实质重于形式
本次监管风暴行动果断、迅速、监管层态度坚决,由人民银行及银监会普惠金融部负责制定统一的管理办法,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如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不力,会被金稳委问责。
至于执行力度,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司长纪志宏表示[5],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落实“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任何金融活动都要获取准入”的基本要求。可见,监管层对于政策实施有坚定的态度和决心,通过交易结构规避监管的行为恐难以为继。
2.加快建设信用设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早在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既指出,须“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现金贷的快速发展无疑会加速这一进程。
3.借鉴国际经验,保护消费者权益
与以往金融监管着重控制风险不同,此次针对现金贷的系列监管措施在综合借款成本、催收方式、信息安全等方面强化了对客户的保护,与国际普惠金融客户保护原则(透明报价原则、避免过度负债原则、公平对待客户原则、客户隐私保护原则、有效投诉机制原则)不谋而合;对展期次数的规定也与美国PDL相类似。推测未来的金融监管政策,会更加国际化、更加注重消费者教育及保护。
4.在市场回归理性之后
近年来兴起的现金贷,在一定程度上挤压了地下高利贷的生存空间,给民间借贷提供了更阳光的通道。然而,伴随着一系列监管政策的出台,大量平台关停或转型,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高利贷的死灰复燃。
为了保持民间金融的透明度,理论上未来现金贷行业的监管方向,应在生存和规范中找到平衡点。然而近期监管的一系列发文,对于利率、场景用途等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这一方面规范了市场、控制了风险,另一方面也打击了部分合理的市场和借贷需求。
然而,我们可以设想,在不远的未来、在行业回归理性后,伴随利率市场化的发展、监管能力的提升及征信体系的完善,不排除监管对现金贷政策逐步放开的可能性,包括:
(1)利率:做利率分层,不再一刀切。利率是资金的市场价格,正如财新作家凌华薇所言“普惠金融要覆盖传统金融覆盖不到的人群,还要实现商业可持续,唯有靠市场,而价格是市场最基本的机制”[6],她建议加快设置个人破产制度,在此之前,可设定利滚利的上限。也有学者建议对微额短期现金贷产品适当突破36%的年化利率红线,同时要求贷款金额不超过个人月收入的50%。抑或借鉴欧美经验,设置借款“冷静期”,英国给借款人在冷静期内无偿撤回合同的权利;美国规定同一借款人有3次贷款记录后,需度过30天的冷静期后才能再次贷款。
(2)场景:不再限定场景。如上文所述,对于大部分消费金融公司来说,有场景的分期贷款趋近于微利,商业模式上难以持续;且相比于消费分期类贷款,现金贷自主性更强、更为便捷、使用空间更广。
最后,引用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教授、常务副院长廖理的发言:一个好的监管政策应该引导产品改善设计,使不好的东西远离我们,把好的东西留下来,这样我们才能有真正好的现金贷的产品,真正实现普惠金融。(作者:木木胥,来源:弹溜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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